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作者&投稿:童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取消236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下放13项、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269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共520项,其中取消236项、下放13项、委托2项、属地化管理269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36项)1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2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其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第316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行政确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省教育厅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行政确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 7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行政确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省科学技术厅 8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四、《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安〔2009〕65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国家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专项资金初审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的通
  知》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其他《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
  法》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确认行政确认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 陆 昊

2015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31项、调整35项。本次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中,有3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同时,建议取消3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相关文件设定事项,1项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7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
序号职权名称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省发改委承办)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核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发改委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3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一、《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黑劳发〔1998〕144号)
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部发〔1994〕222号)省人社厅取消,转为事后备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4权限内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订)省水利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5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省林业厅取消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6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发改委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7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核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9月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省 长:陆 昊
2013年9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34项,下放44项。取消、下放的项目中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 决定备注1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级合格证核发 省公安厅《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取消 2城市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审批 省住建厅《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取消 3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省卫生厅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取消 4医师资格认定省卫生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
  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
  四、《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32号)取消 5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省新闻出版局 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取消属于“出版物总发行企业设立初审”项目子项;属于“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6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初审)省新闻出版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属于“出版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7煤炭生产许可省煤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8煤炭经营资格认定省煤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取消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考核认定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取消 10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审批省地震局《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4号)取消 11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业改造项目核准 省工信委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下放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12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工业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省工信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下放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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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7项)序号申报单位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备注1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行政确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2省生态环境厅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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