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边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省档案馆负责。省档案馆内设名人库,专门管理全省名人档案。第三条 省档案馆名人库是永久保存全省名人档案的中心。第四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五)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
  (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八)其它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入库名人的范围为:历代广东籍(包括在省外或国外的广东籍人士)或曾在广东境内长期活动过非广东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担任过省级(包括现任副省级)以上职务的政府官员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兵团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有名望的祖籍广东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
  (十)长期在我省境内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第七条 收集名人档案有以下形式: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省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省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省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第八条 省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省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捐赠档案,省档案馆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第十二条 省档案馆应组成专家组,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按照国家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它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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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省档案馆负责。省档案馆内设名人库,专门管理全省名人档案。第三条 省档案馆名人库是永久保存全省名人档案的中心。第四条 名人档案...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答: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各分管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

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

辽宁省档案条例(2004修正)
答: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业务上受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档案,其档案工作接受本行政区域相...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答:合资、合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制后档案所有权归属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八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

个人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个人档案保存...

吉林省档案条例
答:第十一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后方可开展业务,并接受其业务监督。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带以及电子文件等),由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在国家和省规定的...

档案管理办法
答: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个人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档案管理...

云南省档案条例(2007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