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桐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市、县(本规定中的市,指地级以上的市,县包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第三条 省、市、县设置综合档案馆,永久保管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进馆保存的各种门类的档案。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县根据需要可设置专门档案馆,永久保管一定专业的档案。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管专门业务或者科学技术档案超过10000卷的省、市级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须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综合档案室,保管本乡、民族乡、镇的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档案馆。档案馆的设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管好所属的各种档案资料。第五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重点收集、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工作。
  涉及行政区域的变动,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第六条 省、市、县在鉴定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验收重点建设工程时,必须由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第七条 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国家所有的其他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
  合资、合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制后档案所有权归属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八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5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市、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根据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对档案的移交期限做出特殊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列入专门、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进馆时间,由其主管单位确定。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和组织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档案馆对捐赠的档案经鉴定、评估后,对决定接收的档案的捐赠者,应当颁发《捐赠档案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第十二条 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保管档案。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具有防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受损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三条 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属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改善保管条件,必要时,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不属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单位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征购。第十四条 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十五条 向国外、境外的机构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必须经省主管机关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广东省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 档案机构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第八条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置综合档案馆。乡、镇设置综合档案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可以在乡、镇设置分馆。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建立个人档案馆。建立个人档案馆的,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档案收集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集中管理。

  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六个月的,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之日起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移交;

  (五)列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时间,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经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档案可以提前移交进馆。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第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第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第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移交;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

  (四)非常设单位和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常设单位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答: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各分管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

广东省档案条例
答:第二章 档案机构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省、市、县、区设...

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

辽宁省档案条例
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档案,其档案工作受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县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国家专门档案馆的设置,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省人...

档案的管理规定
答: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

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

吉林省档案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档案有关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答: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档案管理制度
答: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档案室按有关要求借阅。4、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积极创造档案保管条件,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

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法律分析:档案管理无非包括档案管理对象,即那些档案纳入管理范围之内。其次就是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比如谁收集、汇总、保管、销毁等。再者是档案的使用权限,比如谁能看哪些范围的档案,需要经过谁的审批或授权等。另外就是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法律依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机关应建立、健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