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作者&投稿:宫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对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1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际经济技术协作实行优惠的若干规定》(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0号发布)。

  2.《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3.《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2月13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豫政文〔1995〕142号发布)。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1月7日豫政〔1996〕73号发布)。

  6.《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97年8月8日豫政〔1997〕4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7.《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1998年2月23日省政府令第3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8.《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8日省政府令第78号发布)。

  9.《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

  10.《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0年4月2日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11.《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2.《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2011年3月9日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将第五条修改为: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房产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发布的豫政〔1998〕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删去第七条。

  删去第十七条。

  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5.《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6.《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7.《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1999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50号发布):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删去第十九条。

  8.《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2年1月7日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他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2.4%核定。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其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缴纳水处理费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10.《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2004年6月19日省政府令第81号发布):

  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删去第八条、第九条。

  11.《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11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

  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一)《车船税法》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当年免征车船税;

  (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149号发布):

  删去第二十二条。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14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8月31日起公布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19年8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9年8月31日起公布施行。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15日豫政〔1987〕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2.《河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1998年10月27日豫政文〔1998〕18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2004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88号公布)

  5.《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6.《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4月15日省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1.《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1998年11月11日豫政〔1998〕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在批准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可延长办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将第九条修改为:“承担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3.《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2004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87号公布):

  将第五条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供服务,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4.《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中,发现故障不能及时消除、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管理维护进行指导,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5.《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6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30日省政府令第114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改):

  将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6.《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将第二条、第六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和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将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7.《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共用建筑,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将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共用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需要改变建筑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变其使用部分用途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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