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投稿:正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占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双方约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用、征收”。

  (3)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4)将《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收容遣送”修改为“救助”。

  (5)将《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修改为:“(一)列入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6)将《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7)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删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从事电算会计工作的人员还必须取得电算会计资格”,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会计咨询等”。

  (9)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诉讼费。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二、对下列与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下列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0)《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11)《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五条

  (16)《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将下列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7)《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8)《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19)将《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对下列法规中引用已废止的省本级法规的规定作出修改

  (20)删去《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1)删去《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的“《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三)对省本级法规内容相互重复的规定作出修改

  (22)将《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依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三、对下列与现实不相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下列法规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二)(25)删去《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地区”。

  (三)(26)删去《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中的“(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

  (四)对下列法规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27)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8)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9)将《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0)将《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五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1)将《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五)(32)删去《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人民教育基金”。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1、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2、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长株潭城市群核心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或者限制开发区进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建设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进行治理;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将《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4、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5、将《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处罚。”

  6、将《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严重超载、无证驾驶、违法运输危险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船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并及时依法处理。”

  7、删去《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8、将《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在涉盐案件当事人有可能隐匿、销毁证据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盐违法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9、将《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对在保护区内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可以修剪、砍伐;对在保护区内新种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用电。”

  10、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依法禁止在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的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和设施。对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停止营业,并采取组织迁移、改造等措施;难以改造、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学校迁移。”

  11、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2、将《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木材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木材检查站有权检查无证运输或者与运输证不符合的木材,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13、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14、将《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将《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拆除;对相关责任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16、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1、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改为两条: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销售的商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
  “(三)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的;
  “(四)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五)以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一)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短少的;
  “(二)使用假冒或者不合格材料和用品提供服务的;
  “(三)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价款、费用,或者采取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
  “(四)修理、加工中偷工减料,故意损坏零部件,偷换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
  “(五)以其他手段欺诈消费者的。
  “强迫、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时,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3、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 、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百人的,应当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将《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商务”;删去第五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卫生许可证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卫生许可证、”。
  5、将《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 “商务主管部门”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商务、畜牧兽医”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省商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六条、第八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统一修改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畜牧兽医、”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和商务主管部门”。
  6、将《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修改为“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将《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地区”删去;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第七章”删去;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财税体制改革后涉及民族乡或者少数民族公民的后续扶持措施,由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部分行政许 ...
答: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
答:要在继续完善生态省建设立法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生态省建设的执法监督,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的顺利进行。^^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200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 序言 一、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形势 二、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_百 ...
答: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设区的市县(市、区)适用税额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每平方米30元;莱芜区、钢城区每平方米26.5元;平阴县、商河县每平方米25元。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每平方米45元;崂山区每平方米40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质询案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规范质询案处理程序,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质询案,是指代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
答: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浮桥经营单位承担。”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东平湖的运用应当首先满足黄河防汛的需要,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做好防洪工程的建设以及防汛的相关管理和调度工作。因南水北调等需要增加东平湖运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
答:一、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由管理局划界立标,并予以公告。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 ...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规定。”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答: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后增加“和工作机构”。三、第二十七条中“办事机构”修改为:“有关工作机构”。四、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