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皇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市、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驻地部队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五)组织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各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工作办公室,确定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海口”建设理念,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
  教育、科技、卫生、计生、文化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第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公益宣传活动。
  车站、机场、商场、港口、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动。第二十一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公益性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第七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单位、居民住宅区、村庄、空旷地、水面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单位实行爱国卫生责任制,由单位负责人和指定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庄、卫生之家活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城乡总体卫生水平。第十条 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对职工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使本单位和指定区域内的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搞好工作场所、家庭卫生和室外环境卫生。第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墟集以及城乡结合部等的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组织教师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托幼组织应当开展卫生知识教育,培养良好卫生习惯。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市饮水净化设施建设,饮用水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农村根据民办公助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逐步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加强管理,符合卫生标准。
  农村应当逐步普及家庭卫生厕所,推广使用家庭沼气等能源,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第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各级爱卫会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灭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他爱国卫生专项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

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并在各级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第七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

上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2010修正)
答:每年4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重点解决社会卫生的突出问题。提倡和推行建立卫生劳动日制度,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本市卫生劳动日。第十二条 (城区爱国卫生)各区、县、街道、县(区)属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等级卫生街道(镇)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答:(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第七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答:(二)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活动,在农村开展改水、改厕工作;(四)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及效果评价;(五)配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公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组织的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二)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三)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四)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绩效...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社区)...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九条 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文明卫生单位的活动。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的镇应当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建设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水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健全、落实爱国卫生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本单位的...

卫生创建工作中如何建立和整理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档案
答:在卫生创建工作中,建立和整理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档案是非常关键的。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帮助您创建符合国家要求的档案:1. **基本情况卷 - 辖区概况:包括经济发展情况、人口、行政区划和地域范围(建成区)。- 创建工作基本情况:包括创卫各项指标达标对照统计表。2. **爱卫工作卷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爱国卫生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