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隆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集体食堂)所生产、经营的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上市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状况,都属于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食品”,指已经过加工和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和饮料、豆制品、调味品、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指粮食、油料、糖料、肉类、蛋类、薯类、蔬菜、水产品等:“食品添加剂”,指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为防腐、改善色香味和品质等而加入的和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纸等。第二章 食品卫生标准第三条 一切销售的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致病病菌病毒、无寄生虫、无腐败霉变、洁净无杂质,于人民健康有益无害。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共同研究,逐步制订出各类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以及检验方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标准)。第四条 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要分别纳入食品产品标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产品标准应包括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
  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区标准。
  国家标准,指量大面宽、涉及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会同卫生部制订,报国家标准总局,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部标准,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制订、下达执行。
  地区标准,指没有制订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其他食品的卫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食品卫生标准,要根据实践经验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由制订机关负责适时修订、逐步完善。第三章 食品卫生要求第六条 下列食品和食品原料,禁止销售、食用和出口:
  1.含有毒物质(包括工业“三废”、放射性物质、农药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2.腐败、霉变和污秽不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包括野兽、野禽)及其肉类,水产及其制品;
  4.未经兽医部门检验合格的肉类;
  5.浸过或者拌过农药的粮食、油料;
  6.含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添加剂的食品;
  7.含有未杀灭的对人体有害的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的食品;
  8.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盛放的食品;
  9.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和禁止出售的食品和食品原料。第七条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粮食、商业、供销、轻工、外贸等部门要加强对粮、油、肉、蛋、水产、蔬菜、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和食品的收购检验工作,严格防止工业“三废”、放射性物质、农药的污染和畜禽疫病的传播,一旦发现这些食品原料和食品含有毒物质、寄生虫和腐败、霉变、染有疫病时,应当坚决停止收购。已经收购的,要就地妥善处理,坚决禁止外调、销售和出口。第八条 粮食、农业、商业、供销、轻工、外贸和铁道、交通等部门在收获、收购、运输、储存粮食、油料和发酵食品等食品和食品原料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霉变。发现部分霉变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妥善处理,防止扩散和污染。第九条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业、供销、轻工、外贸、铁道、交通等部门在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易腐食品和食品原料时,应当有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腐败。第十条 化工、轻工等部门要生产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需在食品中使用添加剂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品种、剂量和使用范围的规定,严禁乱用。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和集体食堂等单位,下同)都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地面和墙壁应当用便于洗刷的材料制成。应当有防蝇、防尘、防鼠、洗涤、洗手、消毒、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质(垃圾)的设备。
  生食品和熟食品、食品和食品原料,都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必须与毒物、不洁物严格隔离,不得同室存放、同柜出售。
  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材料用前必须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用手接触食品时,应当事前将双手洗净消毒。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 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都必须遵守本法。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 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五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 辅食品,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分别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另行规定。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九)超过保存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第八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 。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九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轻工、石油、林业、水产、医药等主管部门指定工厂生产。第十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必 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经营、使用不合格产品和非指定工厂的产品。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十一条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应当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生产。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十四条 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举办者,均须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对检举、控告的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集贸市场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本着方便群众生活、摊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食品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负责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铁道、交通系统依法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摊贩行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和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或者范围内亮证经营。第八条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基本卫生要求:
  (一)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
  (二)场地内地面平整、坚实,水源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城乡集贸市场的食品摊贩应当相对集中,按照食品类别合理布局,有与食品加工、销售相适应的室、亭、台、橱及防雨、防晒、防风沙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第九条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贸市场生产经营场所的选址、布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城乡集贸市场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和下列具体卫生要求:
  (一)出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防蝇、防尘及必需的防腐等设施,熟食冰箱、容器及其他工具、用具必须专用;
  (二)定型包装食品的存放温度应当符合包装标识的规定;
  (三)同室(台、案、亭)不得同时经营非定型包装生、熟肉制品或者生、熟水产品;
  (四)不得使用书报、废纸、非食品专用的塑料袋和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六)煎炸用油和炸、烤食品所用原料、串具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七)散装熟肉制品必须制熟,在夏秋季超过六小时、冬春季隔夜必须回锅加热一次;
  (八)生产经营用房必须专用,不得兼做生活用房;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抓取。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河豚鱼、毒蘑菇、霉变甘蔗等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囊虫、旋毛虫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用糖精、香精、色素配制的冷饮品以及其他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无包装的膨化食品;
  (十)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一)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二)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集体食堂)所生产、经营的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上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答:散装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本规范...

关于食品经营卫生的条例
答: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

...安全法》实施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高法律,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防控和管理,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比,新的食品安全法在内容和主要规定方面有所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这部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维护国家的食品安全。它规定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进口、出口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都有一定的...

制定食品卫生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

谁有食品运输工具卫生管理规定?谢谢.高分悬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内(或短途)运输食品,要力求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船、容器。装卸过程中,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要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和防蝇、防尘设备。长途运输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车辆、船只、飞机和容器,以及有关的货场、站台、码头、仓库等,必须符合...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适用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