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徐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生产管理、工程维护和技术改造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机械电子工业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基建档案是指从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计划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勘测、设计、建设计划、施工、设备调试、生产准备、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全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财会帐册、凭证及报表决算、计算数据材料、图片、声像材料及与项目有关的来往公文等。第三条 基建档案是基建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扩建、改建、使用、维修和抗灾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机械电子工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建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要将档案工作纳入基建、动力、房管等部门工作计划加强对基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在业务上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二章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五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建设、设计、施工、维修等单位的共同任务,按各自承拒任务的范围,必须将应当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责任在有关协议中分别予以明确。协调并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是基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负责人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是档案人员的责任。应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并做为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第六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把基建档案工作纳入基建管理工作程序之中,做到:下达基建项目计划与提出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计划同步;检查基建项目建设进度与检查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验收基建项目与验收基建档案同步;竣工交付使用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合格证明同步。无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合格证明,基建项目不能交工验收,财务部门不得作财务结算。第七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详见《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第八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基建项目建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按《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要求,将基建文件材料收集完整,经审核签署后交档案部门验收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二)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清晰、整洁,不得用易于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
  (三)凡以施工图代作竣工图的,由施工单位按制图要求,负责在原施工图上进行补充修改,注明修改部门和更改标记,并附上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代竣工图”标志后,由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署归档。
  (四)归档份数。竣工图一般归档不少于两套,文字材料、底图、底片和声像材料各归档一套。第九条 基建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归档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四同步”的管理要求落实到基建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基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基建项目建设程序和《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拟制该项目的文件材料归档计划和范围,由档案部门审核后,作为归档依据。
  (三)各单位在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要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字50号文《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竣工图编制、检验、交接程序和要求。
  (四)基建项目负责人应将归档的全部基建文件材料,分类拟制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档案部门归档。
  (五)凡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档案部门参加开箱验收,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统一保管。原文资料经过翻译或复制后,立即归档。档案部门要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以保证使用。第三章 基建档案的管理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基建档案应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编目、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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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管理标准


(试行版)





2008-07-15发布 2008-07-15实施
发布


前 言

为了规范 档案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
本标准审定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由 工程部负责解释。


















工程档案管理标准

1. 总则
1.1 为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确保档案案卷合格率、完整率、准确率,使工程档案管理顺利达到《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年版)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据工程档案管理标准及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基本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过程中,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中形成的有归档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它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试运行、移交生产、竣工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材料和其它载体的材料。
1.3 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是国家、企业的宝贵财富,是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劳动结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人员及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是各自的义务和岗位职责,各级人员应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1.4 工程档案管理引用标准
1.4.1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88]4号;
1.4.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2—89;
1.4.3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试行)及补充规定;
1.4.4 火力发电厂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电建[2002]666号;
1.4.5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年版)及其相关规定
1.4.6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修订本)
2. 档案资料的管理和要求
2.1 档案资料管理
2.1.1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的一部分,应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并与工程建设同步。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工程全过程的技术档案资料,对工程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并负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接收、下发和移交。
2.1.2 为了便于各个管理环节的衔接,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为更好地管理档案资料,应配置必要的库房、档案装具、档案保护设施和办公设备。
2.1.3 工程建设中,各种技术资料交由档案室统一管理、接收和发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需指定专人办理移交、整理、归档和领用手续。对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需提供文件资料归档清单(含电子版和纸介质各一份)。
2.1.4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参加,必要时请设计单位、运输单位、装卸部门参加。设备资料交档案室统一管理。档案室至少保留一份正本资料,不得外借。
2.1.5 单项工程总体验收时,各单位和部门应提供归档文件的电子版目录和纸介质目录。档案室对各种技术文件和竣工资料进行核对验收。各项工程竣工决算的最后付款必须由档案资料室对竣工资料签收合格后支付。
2.1.6公司购置技术资料、图书、标准时应按年度下拨一定的经费。档案室统计各部所需技术图书,并在图书采购目录上填写所需图书。统一采购。各部门急需的图书采购,必须经档案室批准,方可委托有关部门自行办理。凡购置技术资料、图书、标准的报销凭证,一律由档案室签收后方办理报销手续。
2.2 归档文件的质量规定
2.2.1 凡合同、协议、试运后的签证、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机组移交试生产交接书、机组移交生产的交接书等文件材料均应为正本(即必须有各方代表符合规定的亲笔签名,有单位盖章栏目的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归档,签字方不能用副本或复印件归档)。
2.2.2 施工技术记录、工程签证单、试运记录、材料半成品试验单、设计修改通知单(含工程联系单)等表格和数据均应归原件,且应用70g以上的白纸和符合档案管理的书写材料书写,(如表式为复印件,数据虽用合格材料书写也不能作为原件;验收签证单中的各方人员必须签名齐全,不能以盖章或打印件代替签名)并与附件一同归档。
2.2.3 调试措施,方案和报告等均应为油印件或激光打印机打印件,不能用复印件或普通色带打印件,以保证字迹的耐久性。
2.2.4 主送和抄送本单位的办公文件均应以原件归档,严禁用复印件。
2.2.5 主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订货合同、技术协议及其附件;招投标书等重要依据性文件材料严禁用复印件归档。
2.2.6 施工质量检验表式应符合《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所列表式。
2.2.7书写规定
A) 书写字迹工整,图样清晰。
B) 书写材料应为碳素或兰黑墨水,严禁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C)文件书写格式应用横行排列,文件段落,章节编排,按有关文件编写要求;汉字简化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
2.2.8 纸介质载体为A4, 装订边空白间距为25mm,装订边空白间隙内不能进行书写和留有信息。
3.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
3.1 科技文件材料是在设计、施工、调试等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科技文件立卷必须保持其内在联系,各单位应在平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的立卷归档范围和案卷质量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完成各自的案卷整理和归档工作。
3.2 科技文件材料的组卷,应按其自身的有机联系组成保管单位,并要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立卷人应保证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卷内文件材料排列的要求:文字在前,图样在后,联络单在前,附图在后;管理性科技文件材料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组卷。文件材料组卷时,应将每份文件的正文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一起立卷,不得分开。公文性文件材料的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文件在前,被转发文件在后;立卷人应填写卷内目录,立卷人和有关负责人应在卷内备考表的签署栏签署。卷内目录和卷内备考表由档案室按统一标准提供。立卷人撰写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揭示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内容。
3.3 归档时,归档人应填写工程文件材料归档登记表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所归案卷。档案管理人员按归档的档案案卷和目录逐项清点核查。如发现归档案卷中文件材料不全,案卷整理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归案人应及时将文件补齐和更换不符合案卷质量要求的文件。否则,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收档案资料。
3.4 围绕工程所产生的录像带、录音带、光盘、软盘、照片、底片……等声像材料是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其反映同一问题的性质、内容,作用都是与纸质载体相同的,必须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工程电子档案归档应符合电子档案有关管理规定。
4. 工程建设各单位工作职责
4.1 参建单位(总承包、发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承办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将负责承建、承办的项目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积累、整理,按照归档要求移交建设单位。
4.1.1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其总包项目的文件从形成到编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分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全套完整、准确系统的符合档案规范标准的项目档案。
4.1.2 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
4.1.3 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对形成或收到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设备技术、工艺、涉外、专利及商检索赔、竣工、试运行及验收等全部项目档案进行收集、组织及汇总整理。
4.1.4 设计单位:负责对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等文件进行收集、积累、整理。
4.1.5 施工单位:整理现场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工程事故处理文件。
4.1.6 监理单位: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文件的形成及竣工档案的编制进行监督与审核,特别是对竣工图完整、准确、系统进行监督和审查。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归档项目监理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文件的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并审核、签署。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文件。
4.1.7 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在生产技术准备和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
4.2 施工单位归档范围
4.2.1 负责提交施工,安装全部技术记录(含隐蔽工程的各种资料)。
4.2.2 负责提交分部试运记录及验收签证书。
4.2.3 负责提交分部试运阶段的方案、措施。
4.2.4 负责提交移交试生产前的消缺记录。
4.2.5 负责提交全部机组建设期间的工程联系单及总结。
4.2.6负责提交档案归档的目录清单(含电子版目录)。
4.3 调试单位归档范围
4.3.1 负责提交所承担的调试项目的调试方案、措施与调试报告等。
4.3.2 负责提交调试过程中设备缺陷处理记录。
4.3.3 负责提交调整试运质量验评表。
4.3.4 负责提交调试过程中变更设计资料及调试工作总结。
4.3.5负责提交档案归档的目录清单(含电子版目录)。
4.4设计单位归档范围
4.4.1 负责提交项目(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
4.4.2 负责提交全部设计修改通知单。
4.4.3 负责按时提交全套完整的竣工图(一式八份)。并切实执行竣工图编制的有关规定。
4.4.4负责按时提交符合国家档案局相关制度的全套完整的竣工图光盘一套
4.4.5 负责提交设计总结。
4.4.6负责提交档案归档的目录清单(含电子版目录)
4.5 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中心站与质量监督站)
4.5.1 负责提交《火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所规定的文件材料。
4.6 监理部门归档范围
4.6.1 负责提交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监理等方面的全部文件材料。
4.6.2 监理各专业负责人对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的归档案卷实施审查,对被监理单位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负责,并在案卷内备考表审核人栏签署。
4.6.3负责提交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归档完整齐全的证明材料。
4.7对不符合归档要求档案的处理:
4.7.1对各单位提供的不符合规定的案卷和案卷内的文件,档案资料室有权退回立卷归档单位,立卷归档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直至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案卷及案卷文件材料。
4.7.2凡因工程文件材料归档不完整,不符合有关归档规定者,不能进行工程决算,各项工程竣工决算的最后付款必须由档案资料室对竣工资料签收合格后支付。
5 工程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5.1 对归档和发放后多余的工程文件和各部门使用后回收的图纸资料,先由申请销毁的部门登记造册,再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公司总工及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
5.2 对各单位修改替代后的档案,档案部门应列出销毁档案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公司总工及经理批准后实施,并对被销毁档案目录进行清除。
5.3 档案销毁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由保安部门确定销毁地点。销毁档案时,档案部门、保安部门均应指派专人监销,监销人必须在销毁清册一签字,档案销毁清册应存档。
5.4 在鉴定销毁档案时,处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一律从长处理。
6 其它
6.1 工程档案的分类、编目、按本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及规定执行。
6.2档案、资料、图书的提供利用,按本工程档案、资料、图书借阅规定执行。
6.3 工程声像档案的整理编目按本工程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6.4 档案库房管理按本工程档案库房管理规定执行。
6.5 公司各职能部门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按公司各职能部门基建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范围、归档时间的规定执行。


本程序由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程序编制人:
本程序审定人:
本程序批准人:

一.建设项目档案概念:

v是指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形成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v项目文件是指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内容包括:立项审批文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材料、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合同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设备文件、财务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基建档案工作基本要求:

一、熟知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采取措施,加强前端和过程控制

四、严把验收关,认真做好档案的预验收工作,这是保证档案质量的重要步骤。

三.建立“四纳入”制度,是指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1、纳入项目法人制,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达标考核内容之一)

2、纳入合同管理制,充分发挥合同的法律作用(档案专项验收考核内容之一)

3、纳入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的控制手段作用

4、纳入项目管理程序,实施同步管理

v主要措施体现在档案工作的“三同步”、“三参加”。

四.档案工作法规:

1、《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

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

5、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2006]2号)

五.档案工作标准(主要)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 28-2002

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GB/T 11822-2000

v电力档案工作标准:

1、《电力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版)》(工程档案篇)

2、《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

3、《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DL/T5229—2005

v建设部档案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01

六.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法人主体,对各参建单位负有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并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计划和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考核措施,实施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主要职责:
1、落实领导责任制,组建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参加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标准和规范;构建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对建设项目的文件形成、档案编制、验收与移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和检查。

2、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法》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将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工作进展和变化情况,以及项目档案验收情况,报送国家或地方档案管理机构。
3、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施工管理性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生产准备及试生产等阶段形成的文件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4、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竣工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汇总统一编目,编制档案检索工具。
5、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组织申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答: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第三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工程安全鉴定...

请高人指点如何收集整理基建档案
答:为了贯彻《广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4〕21号)和《广州市城建档案进馆范围》(穗建〔1986〕143号)的规定,要求各建设单位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建过程技术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做好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进馆的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

浅谈如何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答:按照国档发[1988]4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时,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其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承包单位汇总、整理。工程竣工时由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整体移交。 三、明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具体归档整理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卷原则、方法;立卷过程中应遵循...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答:市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处理,并于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以下档案资料:(一)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答: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企业发展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下属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及各单位在从事基本建设、科研、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答: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基本原则)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

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修改)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批准的《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