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仉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第九条 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遵循城市建设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结合自身业务,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单位从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办毕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重点接收并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以及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除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三峡库区城市移民迁建项目档案。第十二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加强下列档案的接收管理: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二)市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下同)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三)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地质勘察资料,城市控制测量成果资料,地形测量成果资料,编绘图)和地下管网普查图等;
  (四)市级城市建设管理业务技术、科研档案和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
  (五)市区重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六)其他具有长期或永久性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加强本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管理,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工作需要调阅城市建设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予配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六)项规定的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报送。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其归档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形成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按以下规定报送:
  (一)属于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的建设工程档案,须经档案专项验收合格,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完毕;
  (二)归档的工程档案,至少应有两套,一套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一套留建设单位;
  (三)报送的工程档案应完整、准确,符合归档要求;
  (四)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五)工程档案的组卷按工程建设程序分类,分专业、分部位进行有顺序的排列装订,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每卷净厚度不超过3厘米,且案卷要素完备并使用城市建设档案馆监制的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渝府令
(第2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将《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1)从2009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24件施行已满10年的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2),经清理审查符合继续施行的各项要求,予以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7年12月18日起施行)

  2.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5.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6.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8年6月22日起施行)

  7.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1998年6月29日起施行)

  8.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0.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2.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1999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2:
  继续施行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7年10月10日起施行)

  2.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8年1月10日起施行)

  4.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6.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7.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8年6月17日起施行)

  10.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1998年6月30日起施行)

  1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2.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5.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6.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7.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8.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耕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0.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1.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9年4月8日起施行)

  22.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23.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24.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9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监管制度。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以及档案教育、科研、宣传、外事活动等工作。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应当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保护、抢救档案所需的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第五条 档案工作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重视档案法制宣传,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全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所设立的档案机构或者配备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档案馆的设置和布局方案,依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热情服务。
  档案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由文秘或者其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按时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集中管理,不得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移交。
  撤销、合并后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移交。
  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 禁止出卖或者赠送、转让、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程序与办法,依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或者不安全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有权代为保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第十六条 严禁倒卖档案牟利。
  严禁将档案卖给或者赠送给境外组织和个人。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答:一、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按照《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进行指导、检查、审验和接收工作。二、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本规定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应当包含竣工图和施工技术...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答: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时效已过的以及已经由新法代替的46件规章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见附件)。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章目录 序 号名称 发布形式 1 齐齐哈尔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 办法齐政发[1981]62号文件发布 2齐齐哈尔市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暂行规定齐政发[1985]...

如何做好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答:众所周知,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的基础部分,并且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通常,市政工程档案在施工活动开始之前,就已经开始产生并且持续累积。可以说,市政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原始、最真实的记录,是进行维修、改扩建的依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市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答: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二)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修正)
答: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文物、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建设档案馆库建设...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什么保管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建档案...

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档案管理解析
答: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档案管理解析 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以及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要做好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工作,必须加大档案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档案管理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意义 1、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档案是进行城市规划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_百 ...
答:一、废止67件政府规章 1.《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6日青政发〔1987〕253号发布)2.《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日青政发〔1988〕272号发布)3.《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1988年12月8日青政发〔1988〕295号发布)4.《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1990...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答: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