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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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第三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工程安全鉴定的内容包括: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设计、施工中与工程安全有关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突破国家规程、规范的设计、施工标准以及存在的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工程安全鉴定意见。
  大坝安全鉴定是工程安全鉴定的重点。第六条 水库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工程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的对象是大坝,宜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竣工安全鉴定的对象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水电枢纽工程,宜在竣工验收前六个月开始进行。第七条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专项的安全鉴定。
  1、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条件与原勘测结果有重大改变;
  2、发生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
  3、观测和检查中发现有异常情况;
  4、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后工程出现异常迹象。第八条 专项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意见中提出的需进行处理的部位(或项目),应视处理工程的工作量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等情况,必要时对处理工程进行跟踪鉴定。第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质监总站确认的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验收委员会未成立时报质监总站,下同)。接受委托单位(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备案。
  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的组成应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质监总站备案。第十条 与工程建设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但人员不应超过1/3,并不得担任正副组长。质监总站可派质量巡视员参加专家组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配合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指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下同)进行的鉴定工作,准确、及时提供鉴定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建设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本着客观、科学的原则独立地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项目法人等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第十三条 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完成鉴定报告后,将鉴定报告提交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研究鉴定报告,吸取鉴定意见,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处理。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负责将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报告提交给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意见,验收委员会难以作出结论时,可提请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第十五条 中小型水电工程或其它工程安全条件比较清楚的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可以简化。第十六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在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电工程在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时应进行阶段性验收,工程整体竣工时应进行竣工验收。能独立发挥效益且不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单项工程验收,不能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时,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第四条 工程蓄水和竣工验收前,应按原电力部《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进行工程安全鉴定。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与协调工作。第六条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进行。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第八条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进行。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分别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两个专项组织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它单位负责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由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等方面的验收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第十条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进行,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9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
  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二)有关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名称;
  (三)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人员名单。第二章 验收组织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第十三条 工程安全鉴定和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分别提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第十四条 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工程渡汛措施计划报告、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及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二)检查工程及库区移民迁建、清库的进度和质量,并作出评价;
  (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并批准下闸蓄水的组织措施、技术方案以及蓄水后工程安全渡汛措施;
  (五)确定下闸蓄水时段和次年工程渡汛标准;
  (六)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第十五条 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成员在有关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由主任委员负责协调并裁决,重要问题的裁决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在下闸蓄水前,将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三章 工程蓄水验收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验收计划时间12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及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在工程竣工验收计划时间9个月前,向有关省级政府报送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档案等方面的验收申请,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有关省级政府负责下达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部门,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第十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送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报送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经贸委,并抄送项目法人。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的负责部门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项目法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电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工程咨询单位按资格依法经营业务,提高电力工程咨询质量,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大、中、小型水电、火电、核电、送变电及新能源发电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建设过程中某个阶段提供咨询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电力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电力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咨询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第五条 凡从事电力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质并取得资质认定单位颁发的相应电力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咨询业务。第二章 电力施工企业分类第六条 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电力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受部委托办理有关具体工作。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按咨询范围分以下八个方面分别评定:
1.宏观经济专题和发展规划咨询;
2.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4.评估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估、资产评估、概算与预算审查等);
5.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6.招标、采购咨询;
7.工程监理;
8.工程投产后咨询服务。第八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5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电力行业大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咨询,咨询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具有承担大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雄厚。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
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
三、技术水平
拥有先进技术,能采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咨询任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咨询业务;具有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进行工程咨询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第九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3年以上工程咨询资历,承担过电力行业专业咨询和中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咨询,咨询质量较好,具有承担中型发送变电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业务的能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较强。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中等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软件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具有与其它行业或地区的工程咨询单位合作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四、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较详细的组织章程和严格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较好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较齐全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
一、业务水平
具有承担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程监理和建设项目后评价等咨询任务的能力。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二、技术力量
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按承担的咨询业务范围所需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小型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与经济专业人员占在编专业人员总数的40%以上。
三、技术水平
能采用国内先进经验进行发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服务,能应用电力计算机配合完成工程咨询任务。
四、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技术装备水平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
七、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百度...
答: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统一监督、协调,施工企业、设计院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答: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第三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工程安全鉴定...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一)具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并通过年审;(二)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的技术能力、设备运载能力、服务质量、质量保证、财务状况和运输业绩;(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最近二年内(包括领导或主要人员),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_百度...
答:第十三条 业主应负责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资料分析报告,以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主要竣工资料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由水电厂负责。水电厂应编制本厂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规章和制度,并建立本厂大坝安全监测的技术档案。第十五条 水电厂应...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通知
答: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事务:受理申请,审核定级,签发注册登记证,监督检查,到期换证,变更注册,汇总注册登记,定期公布注册大坝名单,建立、转报并保存注册档案等。...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百度知 ...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
答: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所做的贡献,就是项目的社会效益。要综合分析论证项目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内部效益和外部效益。包括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不能满足负荷的需要,拉闸限电等造成的损失;资源的节约;城市环境保护的改善及增加社会就业等等。表、例(略)。第二节 国民经济评价四、不...

能源部关于颁发《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答:第二章 招投标工作管理第五条 能源部对大中型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颁布有关水电招投标规定或办法。二、监督、指导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大型水电工程的项目领导机构并批准项目的业主单位,批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