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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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和水文调查所得资料及其整理分析的成果。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

  (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

  (三)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

  (四)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

  (五)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

  (六)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第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一)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

  (二)其他部门所属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所在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其中位于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向所在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

  省级水文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向有关流域水文机构汇交。流域水文机构接收的水文监测资料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管理范围内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以下简称汇交单位)名录,并告知汇交单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范围、内容、期限以及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水文数据库,建设国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平台,统一制定汇交资料格式等相关技术标准。

  汇交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平台进行汇交。不能通过汇交管理平台进行汇交的,通过电子介质资料、纸介质资料等方式进行汇交。第八条 流域水文机构和省级水文机构应当对汇交单位的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九条 汇交单位应当依照水文监测规程规范和资料使用要求,按月份或者按年度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按月份进行汇交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完成。按年度进行汇交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其他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因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等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报送有时效要求的,汇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第十条 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符合水文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文监测资料清单;

  (二)水文监测资料说明;

  (三)首次汇交的,还应当提供水文监测站点基础信息以及沿革情况,基础信息有变化的,提供变化情况。第十一条 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资料内容和格式核验,将核验结果告知汇交单位,并向通过核验的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和水文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水文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适当安排直接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文事业经费,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拟定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水文情报预报,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及省界水体的水量水质、山洪、水生态、旱情的监测,并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和成果;

  (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监测等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等;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省水文工作;

  (五)负责本省水文工程建设和水文信息化建设;

  (六)开展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活动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及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六条 经批准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水文事业发展的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建设、水文科技发展、队伍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水文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水文站网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第八条 水文(含水位、雨量站,下同)站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第九条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文机构批准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实施水文监测,并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和重要湖泊,应当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或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水文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审定管理制度。

  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水文要素观测的单位,应当将所监测的水文资料无偿、按时报省水文机构统一汇总、审定,并纳入国家水文数据库。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并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予以刊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灾减灾工作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事业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编制,并服从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发展水文事业的依据,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和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全省水文站网的建设工作。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水文情势变化,及时开展水文调查,适时提出优化、调整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建议,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第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五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总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并且承担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每秒四立方米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其他取用水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监测设施。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站技术规定,遵守国家水文观测技术标准;
  (二)具有开展水文监测活动所必需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皿;
  (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用水文测站建设审批申请书;
  (二)专用水文测站建设项目建议书;
  (三)申请单位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技术人员从业能力相关证明。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条件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其经费渠道不变,并根据测站级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批。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省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其他设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单位,应当遵守水文管理规范,接受水文行业管理,并承担水文测报任务。设立单位应当将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的设立、运行管理费用纳入经费预算,并保证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的建设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四条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或者改变监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报、迟报、瞒报或者报送虚假水文监测数据。第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江河湖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黑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2016修正)
答: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事业费纳入省级...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文...

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与汇交的区别及管理规定
答:第十三条 本办法对术语进行定义,如共享服务、共享用户、免费和费用标准等。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农业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科学数据在国家科技项目中的汇交,强化管理,依据相关指导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据汇交、保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涵盖原始数据和...

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与设施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水文服务放在首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广东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答:在进行水文监测时,第三十条强调了安全措施。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等地进行工作时,需设置警示标志,并要求过往船舶和车辆减速或避让,相关部门如海事、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需提供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监测,需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并在获准区域进行。最后,第三十一条强调了对水文监测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2018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监测资料汇交与管理、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等活动...

数据汇交
答:数据汇交的最终方式是以网络的形式进行,为此必须 要建立一个基于网络的数据汇交系统。数据汇交应以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为主要依据,汇交的内容包括科学数据实体、科学数据描述信息和科学数据辅助工具软件三个部分。 科学数据实体是在科技计划形成的原始数据及基于原始数据或研究分析数据所形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2016修正)
答: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安徽省水文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吉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答: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汇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地质资料转让或者用于营利活动。第十七条 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质资料汇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秉公办事,做好地质资料接收、借阅和咨询等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