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修订)

作者&投稿:苍梧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养护作业车辆,并服从现场交通警察、工作人员指挥。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养护规范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条 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高速公路经营者所有。第十一条 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应当在建成后移交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和管理。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公告牌,主要内容包括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收费道口,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和要求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智能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实行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收取的通行费应当全部上解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拆分结算,定期公布收费结算信息。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结算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入口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出口交回通行凭证,并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违法折返,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驾驶人应当按照从驶出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所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通行凭证损坏、遗失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通行凭证工本费予以赔偿。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代收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出具不合法或者无效的票据;
  (四)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八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第三章 服务与收费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保障救援电话畅通。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清障。
  实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有关信息。第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收费站出口处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的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第十六条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二)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
  (三)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第十八条 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的联网收费。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账结算工作。第十九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第四章 路政管理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经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养护管理、经营与服务、服务区管理、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管理、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法律责任、附则9章55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2、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

高速公路管理主要有哪些?
答: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答: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财政、税务、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

就是高速公路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高速公路管理的主要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索赔;道路财产被盗时,向Dao追偿(与公安部门合作);因自然损坏或恶劣天气造成损坏时,应及时通知养护部门。道路生产可分为交通设施和辅助设施,主要包括路面、路基、护栏板、绿化设施、交通标志、收费站设施等。公路物业管理的实施主要由公路执法部门...

为什么四川摩托车不能上高速?
答:不可以,15年颁布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了: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云南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答: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养护、保护、通讯、收费和服务方面的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模式论文
答: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全面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部门的或地方性的规范性条例,导致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没有权威法律法规的指引,缺乏统一标准,给运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效益评价带来了诸多不便。很多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并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难以进行科学合理的运营财务管理。 2.高速公路预算管理工作难以开展。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发布
答:改建、扩建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评估测算,重新进行核定,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推广应用不停车收费系统,鼓励使用电子发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保障高等级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