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云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改善静态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市、区)城区和镇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规范、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指盐淮高速、盐靖高速、沈海高速合围圈以及盐城环保科技城、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的县(市、区)城区指大丰区、东台市、建湖县、阜宁县、射阳县、滨海县、响水县的城区。

  本办法所称的镇区指市区、县(市、区)城区以外的镇建成区。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和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三条 停车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建设多元、共享利用、共管共治的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规范、服务、收费等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房产、交通、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日常停车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治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第六条 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制订或修订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第八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擅自停用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用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配建标准、规划预测需求配建停车场,合理设置停车区域。

  建设的露天停车场,除出入口外,其他区域应当与道路进行安全隔离。第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指导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开展小区内部停车管理工作,公安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实施建设。第十一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建筑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利用空闲土地、建筑项目道路退让红线区域设置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第十二条 停车场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状况动态评估制度,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施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泊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统一喷涂编码,不同类型的停车泊位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同颜色标线进行区分。第十六条 推进单位和个人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第十七条 用于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盐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等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和经费保障机制。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环卫项目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无障碍交通信号设施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旅游景点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督、卫生健康、教育、商务、体育、民政、邮政、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无障碍环境的规划、建设与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美丽乡村、和谐社区、文明单位建设内容。第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等其他无障碍设施衔接,保证安全、可达和便利。第十二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减免停车费用。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第十五条 城镇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出行的要求,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提供便利。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开发应用和管理。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等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进行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读物和手语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第二十条 电视台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免费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第二十二条 举办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

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1、地面停车场由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固定使用车位的车主可到管理处办理停车场停车证,并将停车证放在挡风玻璃左侧醒目
处,以便识别。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3、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车管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
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
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5、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6、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管理处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管理处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
以仲裁或向小区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车辆的管理
1、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
3、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
4、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
5、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
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该
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时,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7、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21修改)
答:市、区财政部门应确保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和市、区配比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并按各自资金拨付办法及时拨付到位。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

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

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的镇区指市区、县(市、区)城区以外的镇建成区。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和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三条 停车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建设多元、共享利用、共管共治的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答: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泸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配建停车场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所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授权的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规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的监督和...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均需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一)停车场(...

昆明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答:收费停车泊位为实线线框,其余泊位为虚线线框加标识和其它特殊识别线框。每个泊位宽度一般为2米至2.5米,长度一般为5.5米至7米。第四条 凡本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在道路上停车,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

汕头市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和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市成立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归口市公安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