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

作者&投稿:浑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或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车辆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开放式场地、人防工程、临街建筑退线区域等设置的短期内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占用车行道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是指在临街建筑退线区域等施划的短期内供社会公众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点。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工作格局,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成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秩序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等相关工作。
  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竣工核实等相关工作。
  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口申报政策扶持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监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参与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施划,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等所需资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相关规定保障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落实扶持政策。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税务、大数据、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发挥市场价格杠杆作用,遵循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
  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内的收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区域由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3月26日,聊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张保民就《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做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交警支队根据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结合聊城市发展情况,对2017年施行的《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聊城市办法(修订草案)》,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办法》共五章,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突出定义与范围、信息平台建设、部门职责、停车位共享和限时停车、法律责任的设置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关于定义与范围:
原《办法》将停车场限定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办法》在这一基础上,吸收借鉴外地经验,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都纳入规范范围,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停车场内涵。
关于信息平台建设:
《办法》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掌握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前端信息接入停车场(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停车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停车场信息动态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关于部门职责:
在原《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部门分工,明确了部门职责。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进行了调整。如原由规划部门负责编制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整为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它涉及部门的名称和职责也做了相应调整。
关于停车位共享和限时停车:
为更好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增加了专用停车位的共享和设置限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条款,并规定了对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或实行白天与夜间、工作日与节假日等错时使用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居住区、商业集中区等公共繁华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关于法律责任的设置:
结合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在原《办法》基础上补充了有关的法律责任。针对社会突出问题,增加了对强行索要或骗取停车费的处理规定。为保护公共环境,对于占压公共绿地、道路绿地、草坪停放车辆的,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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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的规划、建设...

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
答: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以内设置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停车场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统筹指导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答: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2020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停车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停车资源,营造安全、有序、通畅、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城市智慧停车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城区是指...

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
答: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公共交通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市场调节、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交通运输...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

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答: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公共交通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