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柴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机关历史的真实面貌,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指机关在各项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杭州市档案局是全市机关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关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机关档案工作纳入本机关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机关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五)办理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第九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类材料的归档制度。
  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类材料,均由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一)各级机关的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等方面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可按年度结合问题、作者、文件名称、时间等主要特征立卷;
  (二)基本建设包括设备仪器方面的文件按项目、型号等分别立卷;
  (三)会计档案材料按形式结合年度立卷。
  照片、录音、录像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一般归入各大类,按大类、分时间、分专题立卷。第十四条 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定期将档案向本机关档案机构归档,由档案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十五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的5月份前向档案机构移交归档;
  (二)基本建设中形成的设备仪器或其他技术项目的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或随时向档案机构归档;
  (三)会计档案在财会部门保管1至3年期满后,半年内向档案机构归档。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档案机构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的各类材料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各类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立卷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分类、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等项管理制度,对所藏档案应当全部整理组卷,进行系统地排列、编目和编定档号,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业务部门或文书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一)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根据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和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
  (三)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四)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
  (五)其他档案业务方面的要求。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我们的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培训、档案软件定制、档案智能化管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

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
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2011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机关历史的真实面貌,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指机关在各项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杭州市档案局是全市机关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关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机关档案工作纳入本机关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机关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五)办理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第九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类材料的归档制度。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类材料,均由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一)各级机关的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等方面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可按年度结合问题、作者、文件名称、时间等主要特征立卷;
  (二)基本建设包括设备仪器方面的文件按项目、型号等分别立卷;
  (三)会计档案材料按形式结合年度立卷。照片、录音、录像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一般归入各大类,按大类、分时间、分专题立卷。第十四条 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定期将档案向本机关档案机构归档,由档案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十五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的5月份前向档案机构移交归档;
  (二)基本建设中形成的设备仪器或其它技术项目的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或随时向档案机构归档;
  (三)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档案机构接收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的各类材料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各类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立卷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分类、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等项管理制度,对所藏档案应当全部整理组卷,进行系统地排列、编目和编定档号,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业务部门或文书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一)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根据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和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
  (三)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四)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
  (五)其他档案业务方面的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档案馆(库)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开发利用等经费的核拨。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第五条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派人员兼管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市、区、县(市)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公共服务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作为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集中查阅场所,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的信息。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将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进行资源整合,统一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机关集中办公地点设立机关文档中心,接收各集中办公机关的档案,对档案进行保管、鉴定和利用,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已到进馆期限的档案。第八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档案业务,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中介机构中从事档案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培训。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或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市、区、县(市)直属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区、县(市)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市、区、县(市)及其所属部门举办或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事项。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其中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三)列入机关文档中心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后的第二年九月底前,由各单位整理完毕后向同级机关文档中心移交;

  (四)各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应当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送交;

  (五)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或者承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各种磁带、照片、胶片、缩微品、光盘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移交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范围的特种载体形态档案,应当与其他重大活动档案同步移交进馆。

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变更或撤销前30日内函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防止档案遗失。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所属国家机关、社区、村...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

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
答: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接受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第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答: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五条 机关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答: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指机关在各项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杭州市档案局是全市机关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关...

贵阳市档案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答: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法律依据:《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四章 管理要求;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则 ...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2015修改)
答: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

洛阳市档案管理规定
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二)负责收集、整理和集中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资料;(三)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单位工作服务;(四)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综合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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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档案管理规定为加强办公室档案工作,全面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水平,以更好地为办公室各项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一、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1.档案管理体制(1)办公室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方法进行,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由分管副主任、机要档案室、各科室组成档案管理网络。(2)办公室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网络,各科室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