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对归档制度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那一条规定个人是不能提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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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法》第十条所称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系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前款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 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 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 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 可以提前收入有关档案馆。

第十三条 对于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 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 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 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应当对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规范化、 标准化和现代化;
(二)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

(三)对重点和珍贵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摄影机、 电子计算机等技术设备。

第十五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六条所称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
(一)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二)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
(五)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前款档案价值的确定, 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 可以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裁决。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 严禁私自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的需要, 经省经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携带、 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 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前款档案出境的, 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经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检验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对归档制度有哪些规定~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 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请注意说的是“任何个人”。所以即使是你去提的档案,档案也要交由单位保管,不能由个人保管。因此,提档案只能以单位名义办理,不能以个人名义办理。

关于档案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法中有没有规定执法档案需要经办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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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令档案保管期限
答: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条主要是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

不去人社局报到档案会消失么
答:法律分析:当事人未及时去人事局报道的,档案不会丢失,未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和档案都会在当地的人才中心托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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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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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或大中专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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