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作者&投稿:慕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第六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第七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第三章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第十二条 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第十六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决定。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你好,律师和其他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如何进行档案整理
答:(一)大类的设置 原则上每各单位设置八个大类,即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含科研、基建、设备仪器等)、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图书资料。 (二)各类内档案的分类办法 1、文书档案分类有4种方法 (1)保管期限---年度分类法,即先将归档文件按保管期限分类,每个保管期限下按年度分类,我县以...

一般律师代理完案件档案归谁
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整理好的档案一般由所在律所进行归档和保管。

文书档案整理归档流程与方法
答:文书档案整理归档流程与方法步骤如下:材料准备:文书档案。1、收集 文件材料的收集对象: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应该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收、发文件、内部文件、电报、各种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记录),领导人讲话稿,电话记录、出版物原稿(附原本),各种统计表、照片、录音、录像带等文件材料。2、...

会计档案的立卷、归卷制度?
答:会计档案的立卷、归卷制度 公司所属会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计划、预算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对归档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法》第十条所称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系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前款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 由文书部门或者业...

档案管理办法
答: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答:档案的种类名目繁多,形式多样,因此,档案管理工作要正确处理“有文不归”和“有文必档”的关系,明确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收集重点,以便把有价值的文件收集齐全。在这个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要把握两个重点环节。 1.健全管理体制,发挥网络作用 结合单位自身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的设置、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建立一个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答: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责令限期归档;拒绝归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第十五条 因机关...

工程档案归档整理规则与方法是什么?
答: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工程管理文件资料分类:...

律师一年多没给找到巻宗怎么回事
答:依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所以,应当由你委托的办案律师妥善保管卷宗,如果保管不善,是律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