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宠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是,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图表、来往信件、电报、电传、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机关应加强对文书立卷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解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第四条 各机关的文书承办人员,必须将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书整理好,送交文书主管机构或主管人员,由其在下年度六月底前清理立卷,移交本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
  凡属于归档文书,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五条 各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应了解本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确定本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范围,并拟制出立卷类目表。第六条 各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的重点是本机关制成的,以及其他机关发来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联系的文书。
  凡属于归档的文书,均应齐全、完整。第七条 归档文书,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文书立卷程序,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排列,并填写案卷备考表。第八条 卷内文书底稿及领导签批意见,应字迹工整、清晰,适于长久保存。第九条 卷内文书应折叠整齐,案卷格式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的规定。第十条 各机关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存贮本机关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
  全宗卷应制作两套,一套随档案移交档案馆,一套由本机关永久留存。第十一条 各机关应建立健全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本机关及下属单位进行检查,提高文书立卷归档质量。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馆在接收进馆档案之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各机关准备移交的档案进行检查,质量合格后方可入馆。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责令限期归档;拒绝归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第十五条 因机关领导不重视或拒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建议,造成本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混乱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事业单位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档案机构建设,确保档案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对全区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档案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门类多载体的档案,并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第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门档案馆的设置,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向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熟悉档案法律、法规;

  (二)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档案工作岗位资格证书;

  (三)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第十条 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 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整理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将应当归档的档案据为己有。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建档,并于该工作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建档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一)行政区划变动;

  (二)建立、变更和撤销单位;

  (三)重点建设工程、国防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

  (四)自治区、市(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第十四条 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民族、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应当重点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收集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同级档案部门参与。

  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要设备的验收和新产品的鉴定,由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对其档案同时进行验收。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竣工验收或者成果鉴定时,须经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同时进行验收。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邮电部《邮电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四条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第五条 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六条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1.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2.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会议费用。
  第七条 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三)归档范围〖HT〗
  第八条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第九条 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材料。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平时归卷
  第十九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薄上注明。
  (五)立卷(案卷质量要求)〖HT〗
  第二十三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第二十四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第二十七条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第二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非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第三十条 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亦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入、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第三十二条 \pnb0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三十三条 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第三十四条 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答:企业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答: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行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
答:(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 (宁政发(1993)69号 1993年6月26日)(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宁政发(1991)65号 1991年6月4日)(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政发(1998)19号 1998年3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答: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

行政公文的格式有谁知道?
答:以下内容是比较严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9704-1999 代替GB/T9704-1988)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

正式公文的发文格式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为《公文格式》)将公文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3部分18个要素。分述如下:1、眉首部分——即公文的版头部分,位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1)公文份数序号《行政公文办法》规定,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公文份数序号简称份号,即同一文件份数的顺序编号,其作用是便于登记...

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几种
答: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几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最新版本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公认的有决议、决定、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

行政公文的标准格式是怎样啊?
答: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 规定,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