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谢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第五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第二章 档案机构第六条 南京市档案局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组织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八条 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地方各类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负责征集、接收、整理、永久保管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专门档案馆是收集和保管各类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部门档案馆是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的机构。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定期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第十二条 涉及行政区划变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以及市或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吸收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参加并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
  市或市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验收或鉴定,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其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按照规定有接收项目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参加。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申报成果。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非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专业主管部门制订,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机关、团体被列入收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满十年的,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专业性较强的或者需要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移交期限;
  (二)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以提前向档案馆移交;
  (三)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应在被兼并时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档案馆移交;
  (四)建国前的档案,应按规定向相应的档案馆移交。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连同案卷目录及其他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移交。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1、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交换、出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删除第三十六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档案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拓展档案信息资源公共性服务功能,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应当按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收集和管理档案。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统一保管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和安全,依法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离开岗位时,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第九条 从事档案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自设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和指导。
  中介机构从事档案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第十条 下列活动、项目应当实行档案登记: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外事等方面的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二)市、县(区)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三)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档案登记的活动或者项目。
  组织上述重大活动和实施上述重点项目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活动、项目的登记手续。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上活动、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重大活动档案目录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进行档案登记,并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要求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准确、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收集、保管,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十四条 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明确归档要求,检查验收档案。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属于本单位所有,对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目录。

非北京户籍人员如何在京存放档案
答:聘用非北京户籍人员的单位必须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办理修订本立户手续,并与档案中心签订有关补充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时需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的复印件。*单位立户申请工作介绍信 *单位公章及法人章。非京籍人员存档条件 *存档人员必须是在档案中心集体立户单位所聘用的人员。*存档人员应...

如何将档案调到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
答:1、本人持身份证到和所在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到北京市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本人书面委托书。2、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3、由原档案存放单位...

调京户口有了,档案没地方放怎么办?
答:如果您的户口已经迁到北京,但是档案没有地方存放,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案:1. 联系原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机构:您可以联系您原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机构,询问是否可以将您的档案转移至北京。如果可以,您可以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 联系现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机构:您可以联系现户籍所在地的档案...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为加强公证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北京市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公证机构的公证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证...

外地户籍档案能否存入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
答:1、本人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出示本人书面委托书;2、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3、“近期表现及生育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4、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

怎样办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
答:9、技术负责人、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影印件; 10、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交施工队长名单,以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影印件的,影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各省驻京建管机构所属的企业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报交本省驻...

无业进京落户后如何办理档案进京?
答:无业随军还是公安局的无业随迁,无业身份进京的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确实不接收档案,因为无业进京不需要审核档案,流程相对简单,不足之处就是之前的干部身份丢失,人才中心根据调函才能调档是有相关规定的,确实需要调档函才能调档,要记住,凡是都有解决之道,像楼主的需求肯定是可以解决的。档案进京 ...

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办法
答: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协[2001]1978号 颁布时间:2001-10-17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答: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一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第三条 各级...

北京户口,档案在外地,如何办理档案入京?
答:落户北京有很多种方式,首先要看下您的进京落户方式,人才引进,随军随调,干部家属两地分居,海外学人,积分落户,博士后出站,夫妻投靠,等等,申报的部门分别是人才,人社部和中组部,不同的部门申报手续不一样,可以咨询部委人才处理。档案进京要求,一定是完整的人事档案,因各地的档案管理要求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