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作者&投稿:彤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加强自身建设,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工会应当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四条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各项工作。第五条 地方总工会、地区工会组织、产业工会发展和加强同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第六条 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上级工会有责任帮助指导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第七条 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将其归属其他部门;确需改变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第八条 地方总工会、地区工会组织、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或者地区工会组织确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必须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前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十条 自治州、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地方和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重视推荐少数民族会员作为工会领导成员的候选人。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和特殊利益。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一般按照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四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职工总人数不足二百五十人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工会组织应当从工人和工会工作者中依法推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起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应当采取联席会、情况通报会和其他方式,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具体负责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凡属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国有企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有职工代表(包括工会负责人,下同)参加,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和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工会负责人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可以列席董事会的有关会议。
  实行承包、租赁的国有小型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第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意见。
  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有权就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与企业经营者进行交涉、谈判,协商处理。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四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五条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各级工会依法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职工互助合作,帮助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第六条 州、市和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地区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第七条 各级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小组或者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小组和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人身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和特殊利益。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后,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九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按《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职工组织,不得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行使职权。第十条 地方总工会、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或者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 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将其归属其他部门;确需改变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第十二条 职工总人数二百五十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职工总人数不足二百五十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必须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行政负责人兼任。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也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确需变更其工作岗位、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上一级工会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地方和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重视培养、推荐少数民族会员作为工会领导成员的候选人。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起草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障和职工教育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或者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起草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或条款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一、第二条修改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三、第五条删除。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各级工会依法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职工互助合作,帮助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五、第六条删除。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州、市和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地区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七、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地方总工会、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或者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后,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九、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必须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行政负责人兼任。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按《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职工组织,不得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行使职权。”十一、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地方和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重视培养、推荐少数民族会员作为工会领导成员的候选人。”十二、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小组或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小组和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人身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和特殊利益。”十三、第十二条修改为:“职工总人数二百五十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职工总人数不足二百五十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十四、第十三条删除。十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起草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障和职工教育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有同级工会参加。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十六、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援助服务。”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也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确需变更其工作岗位、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上一级工会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十八、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工会根据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工会法什么时候颁布与实施
答:工会法什么时候颁布与实施 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3日正式实施。该法是为了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作用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自什么起施行
答: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公布施行的重要法律之一。《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自己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

江苏省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答:要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法律分析:1、遵纪守法。坚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2、经费独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3、预算管理。坚持落实《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4、服务职工。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

...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1997...
答:”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一)阻扰职工依据《工会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二)任意...

现行工会法共修正了多少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努力营造广大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更好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南平市总工会开展《工会法》云学习活动。《工会法》解读之现行工会法的颁布及历次...

新工会法实施时间
答: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会法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完善工会的基本职责、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体现党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有诸多亮点。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工会法还关注到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从法律...

现行工会法最后一次修改是什么时候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努力营造广大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更好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南平市总工会开展《工会法》云学习活动。《工会法》解读之现行工会法的颁布及历次...

现行工会法最后一次修改是哪年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努力营造广大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更好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南平市总工会开展《工会法》云学习活动。《工会法》解读之现行工会法的颁布及历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