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中什么是分批装运?又什么特殊情况吗!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作者&投稿:章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在国际贸易中,凡数量较大,或受货源、运输条件、市场销售或资金的条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装运、到货者,均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如为减少提货手续,节省费用,在进口业务中要求国外出口人一次装运货物的,则应在进口合同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条款。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就无权分批装运。

  因此为防止误解,如需要分批装运的出口交易,应在买卖合同中对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to be allowed)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为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列名分批的期限和数量。前者对卖方比较主动,可根据客观条件和业务需要灵活掌握;后者对卖方的约束较大,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41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所以,在出口业务中接受此项条款要慎重考虑货源和运输条件的可能性。

  特别注意《UCP600》中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视为分批装运

  1,表明经由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

  2,含有一份以上快递单据、邮局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区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相关问题的分析
◇ 张 微
  分批装运条款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很常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现在普遍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中都有规定,但是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并且UCP600中除了“分批装运”,又有“分期装运”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处理由分批装运引起的纠纷时,到底适用于哪一规定来解决、到底如何确定“分批”和“分期”值得研究。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案例得出结论。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以下简称《公约》)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分别对分批交货和分批装运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由于使用F组和C组贸易术语时,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交货和装运是没有区别的,在此种情况下,分批交货和分批装运也是相同的。但是,《公约》对分批装运相关问题的规定与UCP600的相关规定是有差异的。
  《公约》第七十三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UCP600第三十一条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Partial Drawings or Shipments)则主要说明了属于以及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情况,对分批装运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却未作明确规定。但在UCP600第三十二条即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Installment Drawings or Shipments )的条款中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这说明当分期装运的货物只要有一期在装运期限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不符,就可以宣告该期和以后各期都无效。
  以上两者一个规定了“分批”装运,一个规定了“分期”装运,而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往往都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没有分期装运条款,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分批装运是否与分期装运完全相同,然后要明确UCP600第三十二条是否适用于分批装运或者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分批装运,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分批装运应该被视为分期装运。
  分批装运是指凡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在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内,可以分若干批次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的装运;同时根据UCP600中第三十一条b款的规定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以及C款“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可以看出,是否为分批装运主要与是否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目的地的异同有关,而与具体的装运日期无关。
  根据UCP600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分期装运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有效期内分不同时间发运,主要与具体的装运日期有关。从这一点上看,分批与分期是不同的,但是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为何只规定“分批装运条款”,而没有“分期装运条款”?这是由于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对分批装运一般有三种规定方法:A.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加任何限制;B.订明分若干批次装运,而不规定每批装运的数量;C.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装运。前两种正如上面所分析的,与装运时间无关,是完全的分批装运,可以按照《公约》第七十三条解决相关的问题;而第三种方法则明确了装运时间,即按照具体的时间或期限以及数量交货,这与上面按照UCP600第三十二条所分析的结论一致,则定期、定量分批装运其实是分期装运。因此,在定期、定量分批装运时出现的相关问题应该按照UCP600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解决。
  从具体案例来看也是如此。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1998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总数量为840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吨于1998年9月15日装至伦敦,380吨于1998年10月15日前装至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广州港装305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吨至伦敦,9月末,再装380吨至利物浦。第一批305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 TW O LOTS)装运,即460吨至伦敦,380吨至利物浦,你只装305吨至伦敦,余155吨准备再装,违背我信用证规定。”这一案例即为定期、定量分批装运,可视为分期装运,就可以按照UCP600第三十二条处理,即“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由于买方要求460吨于1998年9月15日装至伦敦,380吨于1998年10月15日前装至利物浦这两期交货,而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广州港装305吨至伦敦,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吨至伦敦,这155吨货物到达后才交完第一期货物,这就把第一期货物实际上分成了两期,并且延长了交货期限,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可以宣告无效。如果信用证中只规定“允许分两批装运”,没有任何关于装运日期和数量的要求则不是分期装运,并且假设卖方由于货源不足,第一批先装运了305吨,第二批应装运535吨,而只装运了155吨,就可以按照《公约》第七十三条处理。

分批装运,就是一单货物分几次运输,没什么特殊情况的,就是建议你,如果要报关报检的话,单据最好分开做,一批一套。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的运输—关于分批装运的问题!~

买方信任证有没有规定
装运
单据是一套。如果没有,你们就不属于违约。因为你
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就是同批。

没有理由
拒付


UCP
600
》第31条B款规定: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下货物装运上
同一
航次
,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即使
运输单据
上注明不同装运期、不同
装运港
,也不能算是
分批装运

1.不算分批装运
2.数量也在
溢短装条款
的允许范围类

何谓分批装运和转运?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
答:分批装运又称为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转运是指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收或装运地到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国际贸易中采取这种做法,卖...

什么叫分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此有何规定?分批装运中一批味...
答:分批装运就是分多次出运,不是将一票货一次性出完。信用证上允不允许分批装运,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达成,然后体现在信用证上的。原则上分批装运的最后一个批次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船期之前出运,否则就会造成信用证不符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答:分批装运指一个合同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UCP500规定多个装港且货物装一条船、同航次、同一目的地的情况不属于分批装运,如货物装不同运输工具(在同一港口)或同一运输工具的不同航次,则肯定构成分批 所以,银...

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答: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UCP500对分批装运的规定: 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

货带操作中的分批装运和转船是什么意思?
答: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可以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转船是指远洋货运 中,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船条款,直接关系 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应...

信用证中规定的分批装运是怎么理解的?
答: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环节的关键,运输条款则是合同和信用证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务中,由于交易数量较大,或是受备货、运输、市场和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常需采用分批分期的方式进行交货,即我们常称的分批分期装运。\r...

国际贸易实务的几道练习题
答:分批装运如果对于装运时间和装运数量都有要求,也就是定量定期装运,就要按信用证或合同要求了。从规定“从1月份开始,每月200箱”这句话来看,显然1月开始后的每个月包括了1、2、3月。(因为每个月200箱,所以是3个月...

谨防信用证分批装运和分期装运条
答:《UCP500》第41条“分期”用了“INSTALM ENTS”,为数相当多的人认为信用证中出现“INSTALM ETNS”这一单词,是分期装运。恰恰相反,信用证中出现“PARTIAL”这一单词有时才是分期装运。据我理解,分批装运是指在信用证...

一个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问题!
答:就是7/8/9三个月内任何时候装运都可以/要不就是分3批装运每个月装一批。你看是否是分批的,有3个集装箱。要做L/C的就看它的具体规定~

和partialshipment对应的是什么装运
答:和partial shipment对应的是complete shipment.在信用证贸易中,通常在其条款中会规定是否允许“部分装运”(或称:分批装运),即partial shipment.若允许“部分装运”,则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通过多于一次的“部分装运”,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