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保护好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作者&投稿:蔽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四是规范性,这是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这四个要件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特别是掌握和经常接触企业一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私自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企业的竞争逐步由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为国内和国外企业两个战场上的竞争,企业如何在更高级别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争得一定的市场份额,是否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非常关键。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是摆在每个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能够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增大。反之,如果不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约定,由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概括性的,在案件审理,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用人单位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因而,企业胜诉就要困难得多。

1.企业应与哪些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 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主要包括: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竞争企业的特别注意。
(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可能性。
(3)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
(4)财会人员。因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开的信息。
(5)秘书人员。他们在参加会议、管理和传发文件等过程中,会接触到商业秘密。
(6)保安人员。这类人员有机会在下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趁别人不在时,研究、拍摄、复制有关的保密设备和文件。

2.签订保密合同的方法。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有两种方法。一是企业直接与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第一,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第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要以自愿为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应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第三,主要内容要完整;第四,违约责任要明确。二是企业在与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3.保密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一是应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产品成本、标底、标书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二是应包括竞业避止合同(条款)。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中的条款。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竞业避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
(1)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者任职;
(2)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竞争;
(3)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原用人单位的客户;
(4)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
(5)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外国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二、企业可以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一是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二是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商业秘密。在职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由于收益长期性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三是以吸纳股东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日本许多中小企业对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和工艺的职工,往往终身雇佣,或直接吸纳为企业的股东,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我国某些高新技术企业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

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是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机构。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保护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因此可以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纳入统一管理,分别对待。如果原来已有机构管理国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担管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重任务。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加强保密机构的力量。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明确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于商业秘密的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运作规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还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同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对内,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把商业秘密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建立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将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企业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是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对侵权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作为企业,应该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呢?~

  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四是规范性,这是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这四个要件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特别是掌握和经常接触企业一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私自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企业的竞争逐步由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为国内和国外企业两个战场上的竞争,企业如何在更高级别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争得一定的市场份额,是否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非常关键。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是摆在每个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能够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增大。反之,如果不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约定,由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概括性的,在案件审理,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用人单位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因而,企业胜诉就要困难得多。

  1.企业应与哪些人员签订保密合同。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 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主要包括:(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竞争企业的特别注意。(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可能性。(3)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4)财会人员。因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开的信息。(5)秘书人员。他们在参加会议、管理和传发文件等过程中,会接触到商业秘密。(6)保安人员。这类人员有机会在下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趁别人不在时,研究、拍摄、复制有关的保密设备和文件。

  2.签订保密合同的方法。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有两种方法。一是企业直接与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第一,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第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要以自愿为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应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第三,主要内容要完整;第四,违约责任要明确。二是企业在与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3.保密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一是应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产品成本、标底、标书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二是应包括竞业避止合同(条款)。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中的条款。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竞业避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者任职;(2)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竞争;(3)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原用人单位的客户;(4)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5)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外国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二、企业可以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一是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二是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商业秘密。在职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由于收益长期性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三是以吸纳股东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日本许多中小企业对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和工艺的职工,往往终身雇佣,或直接吸纳为企业的股东,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我国某些高新技术企业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

  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是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机构。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保护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因此可以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纳入统一管理,分别对待。如果原来已有机构管理国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担管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重任务。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加强保密机构的力量。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明确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于商业秘密的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运作规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还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同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对内,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把商业秘密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建立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将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企业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是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对侵权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算是商业秘密,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二、企业在与职江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专门加进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规定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后应该负的法律责任;或者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协商,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对个别关键岗位职工,企业也可以在调离职工原岗位或离开企业后,规定职工在3年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相同的业务,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帮助同行业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谋利。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企业有权依法对职工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对企业进行赔偿。
  三、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对骨干技术人员实行特殊薪酬政策。一般来说,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都是处在企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上。对这些位于特殊岗位或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可考虑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除了一般的奖励之外,还可以对新产品的开发实行提成奖励制度。比如以新产品产生效益的前10年为一个阶段,后10年为一个阶段,确定每个阶段不同的提成比例,本人去世后,后人还有继承权。这样的奖励政策,最低可以将人才留在企业20年。20年后,这些新产品就可能会被更新的产品所替代。所以,这不失为一个保守商业秘密,预防商业秘密外泄的好办法。
  四、企业也可以将新产品分成数额不等的股份,奖励给参与研制新产品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从股份的分红中得到一笔数额不菲的股金。技术人员离开企业,这个股份自动取消。也有的企业在职工的工资项目中设立一个特殊的积累储蓄金,由企业职工储蓄或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并确定支付返还职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如果职工因自身原因离开企业,企业可以中止或者不支付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从而把职工的命运与企业的生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之一心一意地为企业发展效力。
  五、企业要增强维权意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
答:当然有些企业,需要通过MSN联络业务等,企业可以允许特定员工使用MSN,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不影响企业业务发展。企业应禁止安装摄像头,因为通过摄像头不但可以将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全部暴露给竞争对手,而且也可以...

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十大措施;
答: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关于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规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成为权利人主张无形财产权的依据,也有利于职工遵照执行以及在诉论中举证。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提高人的主观保密意识。1.入职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要明确商业秘密范围、保密人的责任和义务、一旦泄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2.企业形成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保密规章制度,明确可能泄露核心机密的渠道,...

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包括哪些
答:法律主观:商业秘密的保护必要性: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知识产权的需要;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经济利益;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保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法律客观:《...

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有几种
答:(二) 其他行政法保护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行政 法规 ,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护 可以提起民事 ...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哪些
答:商业秘密可以说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尤其是那种核心的商业机密,一定被他人攫取,后果可以说是不堪设想的。于是乎,在平时的时候就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自身的利益。若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那也应该积极采取...

商业秘密的保护法
答:合同中的当事人要严格遵守上面的这些条款。(2)我国的《劳动法》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下:在我国的《劳动法》中第22条的规定提到,在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时候,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加入一些相关的条款约定当...

怎样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答:公司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方式:(1)可以通过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商业秘密;(2)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拆分保护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商业秘密;(3)其他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法律依据】《...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措施具体如下:1、依法对企业职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2、商业秘密记录管理制度;3、核心人员保密培训考核制度;4、内部人员监控制度;5、安全应急机制;6、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谁知道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哪些?
答: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用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认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商业秘密保护应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等运行轨迹,以有效控制接触范围、消除泄密隐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