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好友邦众筹平台是合同诈骗

作者&投稿:错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好友邦众筹平台的实控人闵界栋,在上海长宁侦起诉前,自认贪污,挪用七千多万元,犯诈骗罪,己有认筹人发文认为闵及其好友邦众筹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适合,我也有同感。

我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 ̄步确认闵界栋犯的合同诈骗罪:

 ̄.从犯罪主体看:闵界栋是利用好友邦永利信息服务公司和凯洛斯融资租赁公司实施诈骗的,诈骗行为的主体是单位。

至于诈骗的金额也决不是七千多万元,而是近八亿元之多。

二.从合同性质看:认筹人与上述两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认筹人有缴纳认筹金、缴纳信息中介费、众筹服务费的义务,也有得到相应物权(?)、预分红的权利;两公司有归集资金,通过国外子公司低息贷款,购买飞机,医疗设备并完成租赁的义务,更有收取信息中介费,服务费,确认物权所有方的权利。

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两公司利用合同实施了诈骗:好友邦永利公司,一次性骗取高额中介费,达到认筹金的百分之五到六;而凯洛斯公司则仅仅归集资金,就收取百分之 ̄的服务费。

这些都可以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查到,旣然实施诈骗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则诈骗性质即定性为合同诈骗。

三.从诈骗行为人产生诈骗行为的故意发生时间看:

一般普通诈骗,故意发生时间只能在实施诈骗之初。

合同诈骗,故意发生的时间可以在之初,也可以在实施诈骗之中,而后者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两公司收取高额的信息中介费及归集资金的服务费的诈骗行为的故意发生时间,可以认定为实施诈骗之初。

凯洛斯租赁公司实施诈骗行为的故意发生时间 ̄部分发生在之初,除以上所涉及的服务费收取一项外,在其设计的合同中,引入了领筹人,即上海的凯洛斯公司和闵在国外的子公司的权限,除了归集资金,代理贷款,购机租赁义务外,还赋予确定物权所有的权限,这就为之后在诈骗过程中,故意将物权归属到闵及其所有的公司名下埋下了伏笔。

果然,当上海长宁经侦告诉众筹人代表,那 ̄架二手飞机归属于闵及其所有的子公司时,会大吃 ̄惊,由此可见,闵及其所属公司诈骗行为的故意发生时间,有一部分在实施诈骗之初,更多的在实施诈骗之中间,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

~

也谈好友邦众筹平台是合同诈骗
答:好友邦众筹平台的实控人闵界栋,在上海长宁侦起诉前,自认贪污,挪用七千多万元,犯诈骗罪,己有认筹人发文认为闵及其好友邦众筹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适合,我也有同感。我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 ̄步确认闵界栋犯的合同诈骗罪: ̄.从犯罪主体看:闵界栋是利用好友邦永利信息服务公司和凯洛斯融资租赁公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