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二手房现在发现质量有问题,想退掉!试问我宁愿被扣违约金是否可以立即拿回剩余的钱? 买二手房交了定金,现在不想买了,房东要告我们违约金。怎么办?...

作者&投稿:牛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看你是否过户,经及你所发现的质量问题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另外送你一个案例..
  凶宅买卖引发诉讼,卖主隐瞒付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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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万元正常价买的房子阳台上吊死过人,买主以售房时故意隐瞒情况、给他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

  为由,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判卖主返还买主

  购房款4.2万元。然而,人们关注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买房过程经常发生的“凶宅”现象及引发的

  各种问题。

  发生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的这起买“凶宅”引发的诉讼案,实际上案情并不复杂,但它在当地市民中

  引起了很大的反响。3月22日,记者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采访。尽管事发已经很长时间了,但提起这起案

  件,当地人依然议论纷纷。“一处房子可能要住一辈子,如果买的房子里吊死过人,不知道无所谓了,

  知道了你说多可怕,睡觉都做恶梦。这样的房子就算让我白住,我都不敢住。。”当地一位市民向记者

  说。一名年轻男子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实际上也无所谓,人死如灯灭,只要不去刻意想它,有啥害

  怕的。”

  当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民事庭庭长石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虽然案情不复杂,案情

  也不大,但它的确很有影响,在大庆市的法院系统从来没有过先例,即使在全省也是首例。实际生活中

  ,每间房子都不可避免发生过生老病死的事情,但问题是,怎么个死法,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人们一

  直对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俗说的“横死”的人都比较有恐惧感,所以,这起案件涉及的是怎样在法律范

  畴内调整长期存在于民间的公序良俗的问题。法院最后维护了买房人的权益,也正是体现了法律在某个

  角度上尊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

  买房意外得知房里吊死过人

  2004年10月8日,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市民张萍以前住的房屋比较小,她想在本区内购买一套比较

  大一点的住房,于是她委托大庆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让其代为购房,并在同日交纳了3100元的委托代理

  费。当日下午,这家公司为张萍联系到了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小区的一处使用面积58平方米的房源,

  价钱和楼层都比较合理。张萍说,买二手房,她最担心的就怕房子里面死过人,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

  所以,她就向房产经纪公司咨询,那位工作人员向他保证绝对没有这样的事情。

  10月9日,房产公司打电话约来了房主高重,并一起看了房。9日下午,她通过房产公司与高重签订

  了购房合同。11日,张萍一次性交齐了房款15.5万元,并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满心欢喜的张萍准备再装修一下房屋,在年前能进户,在宽敞的房子里过一个新年,然而,在她去

  打扫房屋时,一位知情人的话让张萍的担心变成了事实。“13日,我去打扫房屋,正在打扫过程中,一

  位知情人向我透露,在高重之前,这所房子的阳台上吊死过一个女的,一直没有人住。后来,高重用他

  家的小房换了这套住房,谁也没找谁钱,高重买到手后,也没住人。张萍说:“听到这个消息,我当时

  震惊了,因为这件事无论是房产经纪公司还是高重本人都没有提起过,这属于欺诈行为,花正常价格买

  一套吊死过人的住宅,一想起来就可怕。我为此事着急上火病倒了,并且总做恶梦。”

  在她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高重协调退房未果的情况下,她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

  为,并且给她的身心带来了很大伤害为由,一纸诉状将高重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合

  同,高重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4178元。
  卖主为“凶宅”付出赔偿

  200年年末,让胡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
  在庭审前,张萍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退还部分房款。为什么要变更诉讼请求呢?据审理此案的孙

  静然法官介绍,虽然按照传统观念,张萍的权益应该维护,但不能因为传统观念而使合同变得无效,只

  能从精神上予以一定的补偿。

  在法庭上,经法官询问,高重认同了在他购房前该房内发生吊死人的事实,他说是用他家原来的价

  值11万的房子换的,当时谁也没找谁钱。他辩称:张萍认为他隐瞒重大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张萍在

  买房时没有过问该房发生发生过什么事情,且张萍的说法是迷信,没有法律依据。他与房产经纪公司只

  是通过房屋买卖才认识的,不存在共同诈骗的情形,张萍称房屋内层有人非正常死亡应在买卖合同的补

  充条款体现,但张萍在签订合同中并未将该情形体现在合同中。
  房产经纪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公司只是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服务,至于该房内曾有人死

  亡属个人隐私,与公司无关,不影响房产转让。
  近日,让胡路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高重在售房时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

  值规律,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讳避而贬值,因此

  高重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并且返还房款42000元,房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提

  出上诉。
  3月22日,张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虽然判赔了她42000元的损失,但她仍然不能住这所房子

  ,还是希望能退给高重。

  看完这个你应该明白了吧,如果过户后,想退房几乎是没可能.而如果还未交易,是没问题的,不过还如果是在中介成交的,你还得支付中介费.

你的房过户了吗?如果没有过户可以拿回来,但比较麻烦.而且还得看那中介公司规模大小,因为小公司一般都不会愿意!!

可以啊。合同怎么写的就可以怎么做啊!

请问付了二手房交易订金后,能否取消购买,是否存在相关违约金~

定金肯定是拿不回来的,如有中介是更麻烦了,取消你自己倒霉。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如果买方不想买了,是需要赔偿违约金的。具体来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则买方给付的定金不能退回,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需要参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的话,买方人可以要求调整或降低。法律分析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按照合同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应当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必须有交付定金的行为,第二,定金担保的主合同,一般是支付金钱债务的合同。定金的交付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其次,当事人违约时,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损害方的作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后,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支付后,无论哪一方违约,均不得作为惩罚性的给付。定金也不同于违约金,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手段,合同的一方可以约定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不事先给付。定金是经济活动中较常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应当谁来承担?
答:买房尤其是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小心,各种可能的风险都要考虑到,并约定好处理方式。虽然上述列举了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的几种情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要复杂得多。由于涉及到多方利益,房产中介和卖房人不会主动告知买房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很多时候,还需要买房人在看房验房时火眼金睛发现...

二手房质量存在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维修吗
答:法律分析: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维修。买方购买房屋时,都希望买到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的房屋,如果卖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尽隐蔽瑕疵的告知义务,就会使买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合同本身即有瑕疵,故卖方应但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二手房质量有问题可否要求卖方担责?
答: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是否需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主要考察卖房人是否故意隐瞒和购房人是否明知质量瑕疵。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卖房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出卖人则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房屋买卖的特点...

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出现问题怎么解决呢
答:那么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呢?出现问题要怎么解决呢?一、房屋质量问题如果说发现房屋质量严重存在问题的话,购房人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

购房宝典:买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谁来负责?
答:1、签订合同前即已经出现质量问题购房前一般普通人都能看到的明显质量瑕疵问题,购房后不能成为卖方推卸责任的理由。因为购买二手房一般情况下都是使用年限较久的房屋,购房人一定要仔细检查房屋质量。2、入住后出现的明显质量问题入住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入住后才发现,如果不属于隐蔽工程,属于外在的房屋...

二手房质量问题追责期
答:2、《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有质量瑕疵,则可能构成欺诈,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由出卖人 承担赔偿责任 。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订立 二手房买卖合同 时,最好让出卖人对房屋出售时的质量状况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 谁来承担责任?
答:二手房相比新房,普遍价格低、地段好,但由于建筑年代久远、使用的时间长等各种原因,多多少少会有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这类现象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是比较常见的。那么,买的二手房发生质量问题,谁该承担责任呢?5322993fa5e38cff1318487c28d60e3f.jpg 一、买二手房通常有哪些质量问题?买二手房时在...

买二手房遇质量问题怎么办?买新房好处就多了
答:买二手房遇到质量问题怎么办?购买二手房遇到质量问题这种情况其实还是挺多的,有些朋友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以房屋质量问题来跟卖家议价,那这种情况一般会在购房合同中进行说明,购房者自己也是接纳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卖家在出售二手房的时候会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的问题,为了获得卖出高一点的价格,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