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投稿:邲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行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的派出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院,以及上述各方的主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由外商承建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统一监督、协调,施工企业、设计院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应组成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监督、协调。第五条 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行政正职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项目或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水电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建设过程安全、顺利进行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的责任。各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电力工业部是水电建设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修订、颁发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3.监督、检查水电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条 主管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行业法规,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部委托组织或参加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职责
  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1.贯彻国家、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办法和工作部署;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审定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3.审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有关经费的落实;
  4.加强与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程安全工作的支持;
  5.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指导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在进行建设项目分标和现场施工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干扰对安全施工的影响;
  2.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资质及企业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企业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3.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技术措施的落实;
  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或协助落实有关经费,报业主审批后实施;
  5.当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6.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建立工程安全档案,进行统计分析;
  7.负责组建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单位。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监理单位领导应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经建设单位委派,工程监理单位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职责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建设单位核备;
  4.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5.组织对本企业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
  6.企业的安全机构应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7.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8.组织对本企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9.建设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应委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第三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工程安全鉴定的内容包括: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设计、施工中与工程安全有关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突破国家规程、规范的设计、施工标准以及存在的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工程安全鉴定意见。
  大坝安全鉴定是工程安全鉴定的重点。第六条 水库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工程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的对象是大坝,宜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竣工安全鉴定的对象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水电枢纽工程,宜在竣工验收前六个月开始进行。第七条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专项的安全鉴定。
  1、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质条件与原勘测结果有重大改变;
  2、发生涉及工程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
  3、观测和检查中发现有异常情况;
  4、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后工程出现异常迹象。第八条 专项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意见中提出的需进行处理的部位(或项目),应视处理工程的工作量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等情况,必要时对处理工程进行跟踪鉴定。第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质监总站确认的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验收委员会未成立时报质监总站,下同)。接受委托单位(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备案。
  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的组成应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质监总站备案。第十条 与工程建设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但人员不应超过1/3,并不得担任正副组长。质监总站可派质量巡视员参加专家组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配合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指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下同)进行的鉴定工作,准确、及时提供鉴定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建设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本着客观、科学的原则独立地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项目法人等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第十三条 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完成鉴定报告后,将鉴定报告提交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研究鉴定报告,吸取鉴定意见,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处理。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质监总站。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负责将鉴定单位或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报告提交给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意见,验收委员会难以作出结论时,可提请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第十五条 中小型水电工程或其它工程安全条件比较清楚的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可以简化。第十六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部决定设立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第二条 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水电建设施工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实行资质审查管理,提高施工设备的技术水平,防止伪劣设备流入水电建设市场,确保水电建设顺利进行。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资质审查管理工作
1.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2.对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装单位实行拆装资质审查。
3.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安全准用审查。
4.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质审查。
5.对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行质量安全准用审查。
6.对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资质证书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成员四至六名。必要时将聘请咨询专家若干名。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五条 办公室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规定、实施细则,部署下阶段的工作。第六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部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深入基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第八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十条 制造资质的管理
  一、从事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楼(站)的制造企业,必须持有经电力工业部批准、颁发的《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以下简称《制造资质证》),并按照《制造资质证》规定的范围制造。
  对于无《制造资质证》的制造企业,其所制造的产品不得进入水电建设市场。
  二、《制造资质证》的审批、发证,由电力工业部负责。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制造资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制造资质证》取证产品的检测单位为“质检中心”。
  四、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混凝土设备的营业执照;
  2.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3.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手续齐全、正确的、完整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制造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制造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样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制造、试验和检测;
  6.申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一条 《制造资质证》的申报
  一、申请企业按规定填写《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申请书》,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办公室”。
  二、凡申请的制造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第三章 安装拆卸第十二条 《制造资质证》的审查和确认
  一、“办公室”受理制造企业申请后,选派专家组成审查组,按《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制造企业资质审查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由“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检测办法》进行产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质检中心”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办公室”对制造企业申报的申请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体系审查结论的有效性进行审定,对符合发放《制造资质证》条件的企业,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制造资质证》。
  四、《制造资质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自行失效。对需继续进行该产品制造的企业,应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提前6个月重新申请。申请程序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质量体系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必须在整改期内再次提出申请。复查申请程序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制造企业取消其申请资格。第十三条 《制造资质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办公室”对获证的制造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二、获证的制造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制造资质证》。
  1.降低产品质量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者;
  2.经监督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取证条件规定者;
  3.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者;
  4.将《制造资质证》转让其它单位使用者。
  三、《制造资质证》注销或失效后,制造企业必须将已注销或失效的《制造资质证》交回“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四、申请企业对《制造资质证》的注销或失效持有异议时,可向“办公室”提出复查或裁决申请。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答: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第三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工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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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统一监督、协调,施工企业、设计院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

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全国大中型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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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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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具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并通过年审;(二)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的技术能力、设备运载能力、服务质量、质量保证、财务状况和运输业绩;(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最近二年内(包括领导或主要人员),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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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十三条 业主应负责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资料分析报告,以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主要竣工资料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由水电厂负责。水电厂应编制本厂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规章和制度,并建立本厂大坝安全监测的技术档案。第十五条 水电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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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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