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曾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第二章 司法鉴定管理第七条 省、省辖市设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
  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第八条 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疑难、争议等司法鉴定事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第九条 司法机关负责管理其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是指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活动。第十一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负责颁发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负责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年检注册。第三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鉴定活动。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鉴定活动。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其他鉴定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和公告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若干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和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只从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终局鉴定。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纪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业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认。
  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业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按照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在其他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第十九条 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检材;
  (三)应邀参与、协助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六)获得执业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十八、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地处中华腹地,九州通衢,北邻黄河,西依嵩山。学校由原河南财经学院和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于2010年3月合并组建而成,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骨干高校之一,是河南省博士学位授予权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文北校区、文南校区和郑东校区3个校区,占地面积2000多亩,总建筑面积107万余平方米。学校建有各类教学实验室,图书馆藏书260多万册,教学、科研、体育场等基础设施齐全。校园四季环境幽雅、花木繁茂、碧草如茵、景色宜人,是郑州市花园式单位,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干,兼有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七大学科门类。现有59个本科专业,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法学、哲学、地理学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5个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另有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资产评估、法律、农业、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1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学科。有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财政学、工商管理2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有经济管理与现代服务业河南省特色学科群,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哲学、法学、地理学8个省级重点一级学科,有计算机应用技术、思想政治教育2个省级重点二级学科。

学校拥有一支阵容整齐、结构合理、学术精湛、锐意创新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19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500余人,高级职称人数700多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370人、硕士学位教师843人。拥有一批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省管优秀专家、省555人才工程专家及省级特聘教授、省级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聘请于光远、刘国光、卫兴华、厉以宁、李京文、郭重庆等百余名知名专家学者为我校兼职教授或名誉教授。全校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30000余人。

学校注重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教育教学质量上乘,就业形势良好。2008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荣获优秀等次。学校建设有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案例分析实验教学中心、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传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生在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专业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200多项次。学校设有本科生导师制,以本科生为主力撰写的《退休行为及退休年龄研究》、《生育行为与生育政策》等7部专著先后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其中一些观点被作为全国两会提案依据,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多年来,毕业生年底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连续获得“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是国家人才网毕业生求职信息注册全国就业推荐单位及河南省确立的“河南省毕业生就业市场财经政法类分市场”和“河南省高校创业教育示范学校”。

学校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健全科研机构,涌现了一批原创性、标志性、前沿性研究成果。学校坚持学术兴校,现有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发展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现代服务业协同创新中心,有应用经济学开放研究中心、复杂系统建模与分析实验室等2个省级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有河南经济研究中心、河南经济伦理研究中心、诉讼法研究中心、产业与金融发展研究中心、政府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教育统计与数据分析研究中心、经济形式分析与预测研究中心等8个省级重点研究基地。近5年来,共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90多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50多项。学校专家的论著多次被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给予批示和高度评价,开展的投资理论与对策研究、未来20年河南产业发展研究、中原城市群理论研究、经济伦理研究等均在河南经济社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校教授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主持起草的《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学报《经济经纬》为“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全国百强社科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为“中文核心期刊”。学校积极发挥学科、人才和信息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别是全方位服务中原经济区开发开放,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囊团”和“人才库”。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培育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学校与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新西兰、爱尔兰等国的大学及文化教育机构建立了友好关系,通过合作办学,派出访问学者,选送教师出国进修,互派留学生,邀请国外学者来访等多种形式,共同培养具有世界眼光的高层次经济管理法律人才。近年来,学校荣获“河南公众满意的十佳本科院校”、“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十大教育品牌”、“河南考生心目中最理想的高校”、“2014年度值得推荐的河南教育名片”、“河南本科院校综合实力20强”和“河南高等教育就业质量最佳示范院校”等称号;先后获得“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文明标兵学校”、“河南省普通高校先进党委”、“河南省高等教育质量社会满意院校”、“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河南省‘平安校园’”、“河南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目前,全校师生正按照学术兴校、质量立校、特色名校、人才强校、制度治校的发展战略,团结拼搏、众志成城,为建设基础雄厚、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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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答: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业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按照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在其他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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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二__九年九月一日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 诉讼 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

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最新
答:法律分析:1、早期尸表检验每具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2、晚期尸表检验每具1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3、早期尸体解剖每具2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 (死)物鉴定。 司法鉴...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2022年司法鉴定新规有什么具体内容
答:那么,司法鉴定新规具体有哪些内容呢?根据相关内容的公布,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司法鉴定的鉴定原则以及相应的鉴定措施条例。 一、司法鉴定的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 证据 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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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机构的组织结构、设备条件、人员素质、鉴定质量等方面。具体标准如下:一、机构的组织结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二、设备条件:包括物质设施和技术装备,需要保证技术鉴定所需的...

最新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
答:最新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规范相关条例,明确各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信息,明确 司法鉴定人 员的选用标准,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明确司法鉴定结果的负责人以及明确相关处罚措施。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登记或者备案...

邓理的个人成就
答:邓理到目前为止,已发表各类文章400多篇,其中学术论文20多篇,学术著作5部,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五部委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作为第一参与人,承担司法部部级课题《司法...

司法鉴定所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答: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司法鉴定所成立的条件有:(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答:一、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应满足一系列条件。首先,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工作。其次,司法鉴定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确保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此外,司法鉴定人还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