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2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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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或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对上述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协助进行监督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第五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监督工作的进行。第二章 监督的范围第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司法文件;
  (三)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行政、司法行为。第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工作进行监督: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执行;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处理;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
  (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外事活动;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八)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一节 审查文件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除诉讼、司法文书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各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应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如认为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抵触或不适当,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主任会议经过审议,认为文件违宪、违法或不适当,可以责成文件制定单位自行纠正;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对本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区性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文件,可以建议文件制定单位自行纠正;或者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责成文件制定单位自行纠正,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或者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依法进行补选。

  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须依法进行审查、确认。确认后的代表资格,依法进行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统一的式样制发。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依照本办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依法享有审议、表决、询问、选举,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权利;享有视察、执法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享有言论免责、人身特别保护、物质报酬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第五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评议和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统一安排的会前各项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要审议的议题进行专题调研、视察;走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征集意见;准备向会议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讨论、修改拟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草案)。第七条 代表在接到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由本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批准,并于会前通知代表本人。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的缺席代表名单由大会主席团于大会闭会前印发各代表团。第八条 代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各项议案或者专题的讨论。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由主席团决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该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席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和作出决定,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答:地区所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经由分院检察长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及其所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由其任职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检察院在工矿、农林等区域设置的...

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答: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云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州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 自治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各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的自治地方,各民族必须...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答: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
答:(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先由省长...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答:第八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上法规草案和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包括制定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各方分歧及协调结果等。提议案人应提前15天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第九条 议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要求提议...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_百度知 ...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委会(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人民...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