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作者&投稿:郭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本州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特点,符合本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保障和促进本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立足州情,深入分析立法需求,科学论证评估,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每届人大常委会第一年度上半年编制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并根据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州人大代表、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项目名称、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等。第九条 对常务委员会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各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共同研究协商协调,统一论证筛选后,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编制情况说明,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未能按期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调整方案,报请主任会议决定。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二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玉树地区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结古镇。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州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艰苦奋斗,开拓创新,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幸福、山川秀美、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全州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和美德,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家乡,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各民族公民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及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在州内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以及生产和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禁止一切邪教活动。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并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本州政治、经济、民族和文化特点,保障和促进本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立足州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分析立法需求,科学论证评估,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协调、研究和论证,筛选提出立法项目,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编制情况说明,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征集立法建议的公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发出。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督促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申报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项目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主要内容和起草进度等。第十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个别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再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颁布时间
答:【答案】:1987年11月1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8年7月25日起施行。共有60条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经费和立法调研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十四、第五条...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答: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兵役工作。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藏族和其它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自治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正)
答:自治州辖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天峻县、乌兰县以及茫崖行政区、大柴旦行政区、冷湖行政区。自治州首府设在德令哈市。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 ...
答: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法律知识...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答: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的公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答:取缔一切民间循旧例进行的处罚活动。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及藏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比例,按选举法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若干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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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藏族公民应占半数以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二条 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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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藏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蒙古族藏族的公民所占的名额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在全州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公民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