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作者&投稿:真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供水单位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水的,应当事先通知用水户。”二、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在第三条“业主自治”前增加“党建引领、”。

  (三)将第五条第五项中的“专项维修资金”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四)将第十八条第十一项修改为:“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八条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六)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七)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将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前述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八)在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后增加:“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九)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删去第二款;删去第三款中的“备案”。

  (十)删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十二)删去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删去第一款第四项;将第二款中的“第七项”修改为“第六项”;其他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三)在第九十八条中的“提起诉讼”后增加“、申请仲裁”。三、对《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垃圾和”;删去第二项中“垃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在指定的地点外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垃圾和”;删去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垃圾、”;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三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或者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删去第四十五条。

  (七)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有没有什么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小区内养鸡的处理或者限制什么的?_百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答:违反了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安徽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具体包括经过监管部门通知限期改正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按日计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措施。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利用和...

居民区内灯箱是否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是违规的,不过你可以换一些形势,以此来吸引客户,例如换滚动灯箱,LED等等,可以在比较小的范围内换取较好的宣传效果。目前很多客户都找我来更换这样的广告宣传品了。所以推荐你使用。

住宅小区内养鸡扰民,哪个部门管
答:如果物业管不了(物业无强制管理权),则可向城管大队举报处理。法律依据:《城市卫生防疫基本管理条例》第四条 在市区禁止饲养狗、猪、羊、公鸡,科研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者,须分别经卫生、公安部门批准。母鸡、鸭、鹅等家禽必须圈养。凡饲养禽畜者,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孳生蚊蝇。

公交车上能带猫咪吗?
答:公交车上能否带猫咪各城市规定不同,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禁止携带猫咪上公交车。根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八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坐公共汽车,遵守下列乘车规定:(一)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二)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三)出示有效的乘车优惠凭证;(四)不得在车厢内饮酒、吸烟、...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条例保护。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城市饮用水水资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交通、公安...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答:(三)利用其他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书写规范准确。第五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

违建拆除通告怎么写
答: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违建拆除的通告范文篇四 广大小区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上行为均属违法违规行为。若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答:(二)具有熟悉建设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具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需的经费;(四)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建设监察职责包括依法行使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房地产、建筑市场、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