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错误公证怎么赔偿

作者&投稿:翟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保证公证书质量,促进公证处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公证条例》第 三十六条、 三十七条、 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结合公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公证书错误:
      (一)证明的法律行为不真实、不合法;
      (二)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真实,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三)侵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公证书错误的纠正办法:
      (一)当事人发现公证书错误,可以向该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书或要求公证处重新出具公证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向公证处提出赔偿请求。
      对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接受的次日起十日内予以核查,并经处务会讨论作出相应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核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书错误,可以责成公证处按程序核查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三)公证处发现公证书错误,由处务会讨论,作出撤销公证书、重新出具公证书、赔偿损失等决定。
      第四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或主管司法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该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下列情形,视为公证书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当事人因纠正公证书错误发生的交通、通信、食宿费;
      (二)当事人因公证书错误引发诉讼参与诉讼的诉讼费;
      (三)当事人因公证书错误造成的受益损失。
      第六条 公证书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公证书错误是因公证处过错所致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视损失的大小,向受损害方按该公证事项所收公证费的一至五倍赔偿。
      (二)公证书错误是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所致,退还所收公证费的二分之一;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不超过所收公证费的三倍。公证员与当事人一方恶意串通,制造错误公证书,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公证员个人承担退还对方当事人公证费和经济赔偿等责任,经济赔偿最高不超过对方当事人公证费的五倍。
      (三)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书错误的,公证处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证书错误是因公证处过错所致的,其承办人和审批人的过错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因事实不真实致使公证书错误的,承办公证员应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员应负次要责任;因法律适用错误致使公证书错误的,承办人和审批人应各负一半责任。
      (二)因公证处过错致使公证书错误,向当事人赔偿的金额,其百分之三十由承办人和审批人承担;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致使公证书错误,向当事人赔偿的金额,其百分之二十由承办人和审批人承担。应由承办人和审批人承担的部分,承办人和审批人依其过错程度分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第八条 公证处应建立赔偿基金,该基金按公证业务总收入3-5%的比例逐月从公证业务收费总额中提留,专门用于公证书错误的赔偿。使用该基金,需经公证处处务会讨论,专款专用,经主任批准,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个人承担的赔偿费,不得使用该项基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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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公证处24小时服务热线
答:柳州市三中路68 (0772)2823936。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

公证书上发现错误怎么办
答: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当事人对于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有权依据基础合同等法律文件另行提起诉讼。公证当事人应当在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

公证书的内容可以有错误吗?
答:不允许,如果有错误造成了损失,公证处要负责赔偿责任。

存在错误的公证书该怎么办
答:2、显然公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公证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

请问公证书发现作假并撤销,那么房产证是不是也应该撤销。如果房子已经...
答:这种情况应当撤证,如购买方没有恶意,你们只能要求卖房人赔偿损失。另外如果你们能够证明公证处作假,也可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

公证书有错误的怎么处理
答: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办理公证书时说谎,隐瞒事实,公证书该不该撤销
答:总之,判定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可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大小、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程度,结合公证行为发生时当地公证审查的行业标准等其他因素综合判定。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公证机构作出错误公证文书的,经审查,如果公证机构已经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仍无法避免错误...

公证书有问题怎么办
答:法律主观:公证书有错误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法律客观:《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

公证处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哪些范围?
答:按实际情况,如果公证的内容属于公证的范围的,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

错误公证书公证处不撤销,可否诉请法院确
答:公证处不愿意撤销错误的公证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的内容。《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