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作者&投稿:秋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四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引领,以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为目标,打造热情友好、开放包容、和谐宜居、浪漫美丽的现代文明城市形象。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及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社会文明风尚行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五)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和投诉;

  (六)做好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践行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 倡导公民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注重自身形象,举止文明、着装得体,不过度暴露身体,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四)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场馆,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五)在公共水域进行游泳、垂钓、捕捞等活动时,遵守水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其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 倡导公民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市容整洁,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悬挂、发放广告传单;

  (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头、杂物;

  (三)控制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枝、损坏绿地;

  (五)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沿岸和水体丢弃废弃物;

  (六)保护大气环境,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开展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音响器材,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八)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燃放时,遵守本行政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规定;

  (九)其他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中的道路街巷、建筑物和构筑物、广告牌匾、施工场地、停车场和车辆等的容貌。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城市建成区及建制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护城市海滨山水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特色。第五条 城市市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市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做好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区、市、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性的监督队伍,负责本地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工商、公用、公安、电业、邮电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市容维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道路街巷容貌管理第九条 设在道路街巷地面和地上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邮电、环卫、交通等各类公共设施,其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应经常检修,保持完好、整洁,不得缺损。第十条 市容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置在道路街巷的临时集贸市场和摊点的容貌管理。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并保持摊床整洁。
  经批准设立的摊点应使用由市容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定样式的经营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并不得影响原有商业网点的正常经营。第十一条 城市干道两侧道路红线外的建筑物前,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线,美化城市。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各类绿地、护栏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完整;城市的行道树应排列整齐,缺株枯死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街巷及其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得在干道两侧挂钩拉绳晾晒物品。第三章 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谐调。第十五条 现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保持其外型的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增设或搭建阳台、门窗;外墙及门窗玻璃不得破损;外体不得乱涂乱画;临街的阳台、外廊和窗外,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墙)的高度;屋顶不得搭棚、堆放杂物。第十六条 破损、危险或影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整修;没有整修价值的,应及时拆除。对产权单位自行拆除破损、危险或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计划、规划土地、供水、供气等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及时为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政府决定要求修整、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产权单位必须执行。
  城市中不得建设影响城市市容的临时建筑物和设施。第十七条 城市内雕塑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设置雕塑的,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雕塑的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雕塑破损或污染的,其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第十八条 城市内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的影响城市市容的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各种管线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对现有附设在建筑物上有碍市容的各种管线,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改造或拆除。

【标 题】 大连市公益广告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1-10-08
【实施日期】 2001-11-01
【有 效 性】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公益广告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益广告,是指单位或个人为社会和公共利益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反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需要,以广告为表现形式的文字、图片、音像等作(制)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益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从业人员设计、制作公益广告。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的需要,阶段性公布公益广告设计、制作指导意见。 第七条 公益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点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 (二)主题鲜明,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视听语言运用得当; (四)画面色彩协调、美观大方,制作严谨; (五)媒体特征把握准确,便于信息传递。 第八条 设计、制作公益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文字、图片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10; (二)影视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面积超过画面1/5; (三)标注、显示企业产品名称、商标标识,以及涉及与企业产品或提供服务有关的内容; (四)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第九条 公益广告作品,其作者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可以自行发布;不属于广告发布者的,可以选择相应的广告发布者由其择优发布,也可以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给广告发布者发布。 广告发布者发布公益广告作品免收费用。 第十条 各类广告发布者应按下列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一)广播、电视媒体每套节目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二)电视媒体在19∶00时-21∶00时时间段每套节目不少于该时间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体每年刊出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大型户外牌匾、大屏幕、车体,每年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数量的3%; (五)灯箱、霓虹灯、印刷品、招贴及其他形式广告发布者,执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数量。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数量发布公益广告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减、免、缓发布。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的,设施所有(使用)人应将其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所有(使用)人无力发布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发布。 第十三条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在每月月底前,持上一月份发布公益广告的脚本、图样、文字、录音、录像等资料(户外广告还需提交位置图),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组织市广告协会等单位,定期进行优秀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公益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表扬奖励,并可将作品展示、出版和推荐参加国家、省级评选。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不按规定的时间、数量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闲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骗取公益广告备案登记的,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

不知楼主的哪人,先给你一人份大连公益广告规定看看,楼主可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询问。

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倡导为...

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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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惩戒与激励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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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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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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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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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什么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答: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自律、奖惩并行的原则,发挥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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