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修正)

作者&投稿:淡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措施,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 支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或者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第八条 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生产者,可以在产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第九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不得变更其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禁止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某一区域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区标示牌载明内容发生变更或者产地环境改善并符合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禁止生产区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地方特色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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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两个支持是指
答:根据2022年9月2日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例显示,两个支持包括第九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内容。第十条:中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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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
答: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食品安全...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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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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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