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才旦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独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区。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卫生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耻辱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和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实行统一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居民委员会搞好各自责任地段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环境保护、城建、园林、工商行政、卫生、交通、公安、房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七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监察队,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可向环境卫生直属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驻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或出示证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对群众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迅速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第八条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费中拨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居民和单位应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实行专款专用。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九条 城市道路实行全日保洁。城市主、次道路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队或民办保洁队负责。小街、小巷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繁华地区和主要道路,应当根据季节按时洒水、冲刷。第十条 单位应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承担清扫任务,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一条 专用道路、广场、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绿化地带、集贸市场、摊点、商场、宾馆、饭店、停车场、风景名胜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施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在市内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范围,及时清扫积雪,并积极参加城市环境卫生的各项活动。第三章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第十五条 城市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生活垃圾实行容器化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市区内厕所粪便逐步实行管道化排放。今后不准新建旱厕。现有居民户旱厕,产权所有人应逐步进行改造。第十六条 市区居民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区,县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清运和处理。
  七他单位内部的垃圾、粪便清运,应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部门实行有偿服务。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指定地点倾到垃圾、排放粪便。第十七条 市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设备完好。居民旱厕粪便由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及时清挖和处理。禁止个人在市区内挖粪。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必须按时对厕所、垃圾、粪便贮运容器、倾倒场和处理场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环境污染。第十九条 运输流散货物和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封盖严密,不得沿途洒落和泄漏。允许进入市内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便容器、清扫卫生,不得污染道路。

济南建筑垃圾处理规定~


据统计,中国每年产生超过4亿吨生活垃圾。如果算上建筑垃圾,这个数字将超过30亿吨。建筑垃圾是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的总称,目前也是我国城市单一品种排放数量最大、最集中的固体垃圾。
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中,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一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固废法》要求政府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后,住建部很快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了“2020年年底,各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的近期工作目标,并围绕施工现场这一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主战场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下简称《手册》)。

结合2018年以来的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经验,新政围绕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双管齐下,旨在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1、建筑垃圾存量治理
当前,我国存量建筑垃圾已达200余亿吨,建筑垃圾“围城”、“堆山”、“填河”等现象愈演愈烈。对占用公共用地、影响城市环境的存量建筑垃圾进行消纳治理,是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当务之急。
消纳治理即确保建筑垃圾被倾倒至指定场所,而非倾倒、抛撒或堆放于其他场所。相应的,《手册》从施工现场端予以了规范:出场建筑垃圾应运往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或消纳场所。针对消纳治理基础设施状况,修订后的《固废法》也要求政府做好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工作。此外,地方政策还因地制宜设置了弹性要求,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明确:对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现存的渣土堆,短期内不能清理的,各地应在安全加固、地形整理基础上进行绿化。

在加快建筑垃圾消纳治理的同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开发和再利用体系也是存量治理的路径之一。建筑垃圾并非“一无是处”,其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砖、瓦可重复使用,且废砖、碎瓦可作为再生骨料。
为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意见》明确: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事实上,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能够直接实现就地减量。当然,《意见》也对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施工现场做出规定,要求其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2、建筑垃圾增量控制
为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意见》要求各参建主体积极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在工程建设全周期控制建筑垃圾增量。
绿色策划即在项目构成和总体设想中推动建筑垃圾增量控制常态化。从建造方式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全装修交付等建设方式的应用能够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也是建筑行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从建造用材看,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能够提高建材利用效率,是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长远选择。另外,为减少因施工质量、“错漏碰缺”等原因造成的返工而浪费建筑材料、产生建筑垃圾,《意见》还鼓励建设单位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并创新组织模式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
绿色设计即在工程设计中为建筑垃圾增量控制提供体系化依据。《意见》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通过细节的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模块化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改、变更产生建筑垃圾;另一方面要求设计单位深化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绿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实处。为落实各方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源头减量措施包括设计深化、施工组织优化、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施工过程管控等)、分类收集与存放、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也引导各参建主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应用技术力量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其中,围绕《意见》提出的“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手册》也制定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存放细则,这也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类提供助力。另外,《手册》还从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的编制、源头减量、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等维度进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齐头并进,方能够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在此基础上,建筑垃圾治理体系也应加紧完善:通过在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全周期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我国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体提升,建筑业也将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第一条 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二)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
 (四)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五)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不得撒落;
 (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第五条 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等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沥青、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
 (二)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采用硬板材料围挡,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索)。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置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
 (二)实施拆除房屋、清运垃圾渣土、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
 (三)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严禁只拆不清;
(四)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和洒水;
 (六)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
 (七)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第七条 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二)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四)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
 (五)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六)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七)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八)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他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密的,处100元罚款;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的,按每车次处100元罚款;未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不足1立方米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其中倾倒在道路、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每立方米处50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

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文明执法,遵循法定程序,记录执法过程,坚持教育与...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

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本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环境卫生治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07修订)_百...
答: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介绍
答: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一)城市主、次干道由...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市容管理
答: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作业服务规范,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正)
答: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