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当涂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本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环境卫生治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水利、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维护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定期进行卫生消杀,清除卫生死角和苍蝇、蚊虫等病媒生物孳生地,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环境卫生、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纳入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和公共排水管网、公共厕所、化粪池,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未纳入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的责任区和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铁路沿线、隧道、城市地下通道、山林、绿地、河道和湖泊岸线管理区域、排污泄洪沟渠,责任人为管理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未纳入公共环境卫生作业范围的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文化和旅游、体育、娱乐、商业、公园等场所以及机场、客运站、加油(气)站、港口、码头和各类停车场等,责任人为本单位;

  (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责任人为本单位;

  (五)施工工地责任人为施工单位;拆迁工地责任人为拆迁单位;待建建设用地或者长期停工的建设用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未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责任人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单位;

  (六)临街门店的“门前三包”范围,责任人为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

  (七)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责任人为占用者。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布。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第九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定时清扫、保洁,降雨、降雪后及时清理积水积雪,做到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渣土;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导、制止;劝导、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与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明确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和区域,并对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市辖区内具体适用范围和县(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等。第四条 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承担市辖区渣土运输、户外广告设置等跨区域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等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向适用本条例的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的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城市市容自治管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市容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有权劝阻、批评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第二章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高度、造型、色彩、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环境、建筑主体相协调。
  禁止对建筑物的临街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临街建筑物,禁止违法搭建。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不得在阳台外安装支架或者晾晒、悬挂物品。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规范的内嵌式承载设施上,不得裸露在建筑物外廓。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管线、油烟管道应当设置在密闭式建筑物管廊内,油烟管道管廊应当单独设置并避开建筑物临街面。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设置,临街建筑物第一、二层应当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者隐形防盗网,第三层以上应当设置隐形防盗网。第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楼顶不得堆放杂物,楼顶绿化应当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第十六条 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用途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从事机动车清洗装潢维修、建材销售加工、废旧物品回收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和环保等要求。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应当指导开发单位统一规范建设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空调外机承载体、管线及油烟管道管廊、防盗窗网等外立面设施。
  现有临街建筑物的前款所列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设置要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方案,逐步改造达到规定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摘要】
在城区主干道两侧施工未设围档按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哪一条处理【提问】
亲,根据小袄得知【回答】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回答】
并没有明文规定 对为安装护栏进行责罚。【回答】
希望小袄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祝亲生活愉快!【回答】

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答: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建设、市容、安全监督、卫生、质量技术...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体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汇入松花江水系的所有地表...

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一、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号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