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作者&投稿:伍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1日 | 浏览次数: 1166 | 返回上一页第一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和党员群众开展活动的主要阵地。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发挥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使用和管理要坚持综合利用、规范管理、因地制宜、自我发展、服务群众、注重效益的原则。既要保证村级组织正常办公的要求,又要满足党员群众开展活动的需要。
第三条 村级阵地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村级阵地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
第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权归村集体,范围主要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关村级组织办公使用;村党组织、村委会以及相关村级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合法的便民利民活动或项目的开展;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应发挥好以下五个方面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党员活动中心的作用。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中心的作用。实行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认真落实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一事一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群众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参加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决策会等活动,推进村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努力实现全体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
(三)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要全面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村。推行村干部坐班工作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涉农部门(单位)和乡镇站所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设立业务点和为民办事代办处,为农民群众提供生产信息、建房审批、户籍管理、民政优抚、劳务输出、司法调解、计划生育、信用贷款、合作医疗等各种服务,拓展服务半径,方便群众办事。
(四)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要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采取开办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培训活动、举办专题讲座等办法,大力加强农村实用技能培训和科技文化、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
(五)充分发挥文化娱乐中心的作用。村级“两委”班子负责人应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经常向党员群众开放。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村级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民俗风尚,不断丰富农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六条 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的原则和“一室多用”要求,合理设置会议室、村两委办公室、卫生室、图书室、远程教育活动室、大学生村官办公室、电教室、综合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室等。
第七条 要完善配套设施,悬挂村党组织、村委会匾牌,屋顶设有旗杆并悬挂党旗、设置彩旗杆并悬挂彩旗。设立村务公开栏黑板,建立村级组织基础档案和各类登记薄册,配齐办公室及会议室桌椅、文件卷柜、床、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扩音设备和其它办公设备。配有农村书屋的要有一定数量的党建类、农村实用技术及科普类报刊书籍。要配备必要的取暖设施,如煤炉子、烧水壶等,满足冬季取暖需求。
第八条 要修订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加强村级阵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引导和组织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村级阵地的有关设施,建立健全有关资料档案并保存完好。
第九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产权由县委组织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准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准出售、转让、抵债、抵押。村党组织、村委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场所资产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保证帐实相符、帐目清楚。并要明确专人监管和及时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产权管理,坚决防止出售、抵押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象的发生。任何执法部门不得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财产封存或判罚将其抵押债务。
第十一条 在保证村级组织正常办公和党员群众正常开展活动的前提下,为增强村级组织的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解决村级组织“无钱办事”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资金不足的问题,有条件的村可将经营性服务项目(如便民商店、小超市等)适当引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开办经营性服务的个体必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必须采取按“年”租赁的方式每年签订一次租赁协议、收取租金。村级组织要定期如实公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收支帐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干部必须爱护公共设施、设备,违反规定使用或人为造成有关设施、设备损坏、损失的,由乡镇党委追究使用者或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财产包括活动场所土地证书规范的所有场地、房屋主体、围墙等附属工程、所有配发、受赠或购买的远程教育计算机配套设备、其它电教设备、光盘、扩音机、话筒、喇叭、桌子、凳子、图书音像资料、各种制度牌、标志牌等一切财产。
(二)村党组织、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阵地设施、设备移交制度,因换届或其他原因调整班子和资产管理人员时,原管理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在乡镇政府负责人及新负责人当面清点、移交相关设施、设备和现有财产清单、任职期间损毁和赔偿的财产清单、其它档案资料等。
(三)村班子换届和资产管理人员变更时,各乡镇负责人要组织新任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负责人,对活动场所内外所有设备资产进行一次核实,重新制定财产登记表册、加盖乡镇党委印章,并由新任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分别在各乡镇、村级班子存留。乡镇党委一定要监督做好资产交接手续,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四)由乡(乡镇)党委将活动场所的资产管理纳入村干部责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必须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美化、绿化,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惩处措施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及时清理场院、栽植树木、定期粉刷墙壁、油漆门窗、维护修缮,做到卫生清洁、布置整齐、实用大方,创造干净卫生的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必须高度重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值班制度,安排有关人员按照要求值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防止各种突发事件发生。同时,要经常对村干部及广大村民进行安全、防火、防盗等安全知识的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乡(乡镇)、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中,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设备损坏、丢失以及场所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舟曲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农民民主管理的内容:(1)村务公开的内容;(2)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3)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4)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5)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6)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7)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8)村级事务民主管理;(9)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10)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11)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12)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13)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14)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

村级干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村级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村级干部行为,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深化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确保村级各项事务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创造良好的村级工作环境,激励村干部“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不出事”的热情,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奠定基础,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就村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干部管理等方面工作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村务决策制度,确保村务决策科学民主
1、严格执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是村级事务决策最主要的决策形式,对于一般性事务,由支书、主任协商,形成初步意见,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一般情况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上级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方案;通报本月工作动态或重要情况,研究部署有关工作任务,根据分工检查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和处理村级事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提出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意见,研究处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重点问题等。
2、实行村级重大事务“六步”决策程序。凡涉及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宅基地、计划生育、大额资金使用等村级重大事务,必须经以下“六步”决策程序。
第一步,由村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村民代表意见和基础上提出书面议案,及时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
第二步,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初步决定意见,上报镇街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步,镇街有关部门对上报的议案进行审查、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四步,审查后的议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形成决议;
第五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限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步,由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决议事项。
3、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和政策调整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凡村级重大事务未经“六步”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落实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1、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公开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必须如实公开。
公开内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执行情况;村干部报酬;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宅基地安排审批使用情况;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土保、医保、低保、扶贫助残、助医、助学、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社会保障及福利情况;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情况;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拍卖情况;村级财务收支和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经费筹措、招投标和实施情况;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公开形式:以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上公开为主要形式。同时,也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听证会、村广播对村务公开进行必要补充。
公开时间:一般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固定公开日。重大建设项目、大额集体资产处置情况要随时专项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公开程序:村“两委”班子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和财务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并出具意见后,提交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定期公布;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公开监督: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认真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在公开日,要指定村干部到公开现场值班,接受和听取村民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投诉和意见,解释和解答村民反映的问题。对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由村委会在10日内作出答复;对在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村委会要及时整改,并加以落实。必要时,要重新进行公开。
2、实行党务公开制度。村党支部要结合村务公开,将活动计划、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强”工程建设、党员结对帮扶、评比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管理等情况,随村务公开时间每季度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一次,对发展党员工作要从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开始到预备党员转正全程进行公示。
三、严格干部管理考核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村干部管理机制
1、实行以“三项承诺、三层考评、三个挂钩”为主要内容的“三三制”管理办法
“三项承诺”:即任期创业目标承诺、年度工作目标承诺、平时重点工作承诺。党支部、村委会及“两委”成员个人将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及时上报镇街,经镇街审核后,向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以及全体村民公开承诺,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任期创业目标承诺在两委干部上任后半年内公开公示,年度工作目标在每年3月底前公开公示,平时重点工作目标随村务公开一季度一公示,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公开公示,受党工委和群众监督。通过“三项承诺”公开公示,明确工作目标,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干部责任。
“三层考核”:即班子自我评价、群众民主评议和镇街党(工)委考评相结合。考核对象为村“两委”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镇街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在村班子自我总结评价的基础上,每年年初由镇街党(工)委召开由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以及居住在本村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会议,组织本村群众进行民主评议,镇街党(工)委在考评时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将考核结果装入村干部档案。通过“三层考核”规范干部考核程序,增强考核透明度,严格考核内容。
“三个挂钩”:即实行干部实绩与评选等次、工资、奖励挂钩。镇街党(工)委每年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对干部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对于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诫勉,对于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调整或启动罢免程序。村干部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人口规模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在60%以下的,绩效考核工资和奖励工资为零。
2、实行村民委员会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支部报告一次,必要时应随时报告。村党支部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集体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群众关注的村级财务、主要建设工程或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实行村干部诫勉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凡有下列表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诫勉:(1)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宗族、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5)长期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6)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中的非党员干部有上述表现的,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通报批评。
诫勉程序:镇街党(工)委派员调查不称职干部的情况;镇街党(工)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镇街党(工)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支部;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街党(工)委和村党支部。
诫勉期限为6个月。诫勉期满,由镇街党(工)委会同村党支部对受诫勉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可劝其辞职;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罢免程序。受到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5、实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定期谈话制度。每月5日前,由包村领导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谈话,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状况。
6、严格聘用工作人员制度。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村工作人员,减少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各村“两委”以外其他专职和非专职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与任期相同,聘用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要求面向本村村民聘任工作人员。其他村级公共服务事宜和季节性、临时性管理工作,应面向社会通过市场化操作为村民搞好服务。

江西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答:(三)出入口和安全门必须和场所总容量相适应,并有明显标志,疏散通道畅通;(四)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急措施;(五)有与娱乐场所活动性质、规模和治安情况相适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人员;(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遵守下列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答:(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答: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

文化广场管理制度规定
答:五、禁止进入广场草地、花坛、花带。禁止攀爬,毁坏广场各种绿化植物及健身器材,违者罚款20元—300元。六、禁止堆放一切杂物,包括麦收、秋收。碾麦、脱麦、晒粮及石料、沙等建筑物,违者罚款50元—200元。七、儿童健身器材及活动场所由监护人员负责安全。出现任何事故,责任自负。文化广场管理制度规定2 ...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答: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六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表》,经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核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第七条...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集散场所。包括:(一)舞厅、歌舞厅、卡拉OK厅...

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答:第六条 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传统惯例宗教活动,由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负责申请和实施,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根据往年情况预计参与入数(含僧尼,下同)在5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二)预计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5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