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修正)

作者&投稿:荀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第二章 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二、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修改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构)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具有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职能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上述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及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依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不得将交通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根据用地环境、工程特点及水文地质、施工难度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勘察设计方案。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程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规划进行审查,核实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应当符合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监理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应当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第十条 对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港口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新设备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的施工监控单位进行监控。

  施工监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实施监控,保存施工监控资料并送交建设单位。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负责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管理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不能胜任施工管理工作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更换施工管理人员。

  未经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等级,并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单位在等级许可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

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交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2021年农村修路新规
答:根据新规中的相关内容,除了强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会推进四大工程落地:1、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主要用于公路建设进村入户、加强农村道路建设、支持农村道路发展、开展城乡交通一体化;2、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3、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4、农村道路畅通工程。

辽宁省公路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程序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相应技术等级的要求。国道、省道的建设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县道的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2021修正)
答:第九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临近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时,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工时,审批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第十条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