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2修正)

作者&投稿:住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质量和设施设置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内组织实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并有权劝阻和投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门头牌匾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各类文字用语和图形符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适应城市对外开放的需要,内容健康,书写绘制规范。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清洗机动车辆;
  (三)屠宰加工作业;
  (四)设摊兜售物品;
  (五)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要求及时处置。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遮挡围栏或者2.5米的围墙;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施工工地应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车辆进行冲洗,无冲洗条件的应当将车辆清理干净方可驶出;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经批准临时占道进行施工的,应当设置围档、安全标志及警示灯具,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或者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安全防护网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场所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十一条 全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景观照明灯饰应当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并经常维护,正常开关和安全使用。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通信设施及园林绿地、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等,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建设中产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废弃物,由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及时清除。建成后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县城必须遵守本办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有关设施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和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城建、环卫监察机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环保、交通、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投资和经费,组织实施;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设施设置标准。第五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
  各类文字用语和图形符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内容健康,书写绘制规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作业和设摊兜售物品。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要求及时清运。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栏或围墙;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安全防护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第十条 市政、公用、通信设施及园林绿地、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等,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产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废弃物,由有关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及时清除。第十一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破损、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市区行驶。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的,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第十二条 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合理选址、布局,精心设计、制作,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坚固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清洗,按规定期限更换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审查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批准,在指定地点张挂、张贴,并按规定期限清除。

一、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2、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3、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4、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5、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每只(头)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应当建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共青团、妇联等机关、部门和团体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综合治理机制。”

  2、将第八条修改为:“建立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公办学校由财政保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民办学校由学校举办者购买校方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标准应当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赔偿实际逐步提高。”

  3、删去第十条第三项。

  将第六项修改为:“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禁毒、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作为修改后的第十条第五项。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饮用水卫生安全、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餐饮经营场所(包括校外托护点)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学生造成污染。依法监督学校处置实验室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

  6、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项目建设或者建设、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二)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违法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或临近校园高空抛物的;

  (四)在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或者经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行为的;

  (五)在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设置垃圾转运站的,在一百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等不符合学生安全通行条件的;

  (六)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影响学校安全的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7、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发生重大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文明和谐新凉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的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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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订)_百...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场场部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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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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