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敞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防治碘缺乏病,确保碘缺乏病区公民和后代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碘缺乏病是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等疾病的总称。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有效措施。必须对碘缺乏病区公民供应加碘食盐,病区公民必须按要求食用碘盐。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各级盐业、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公安、司法、财政、交通、医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食盐加碘缺乏病的任务。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第四条 碘盐加工由省盐业部门根据碘缺乏病区调盐计划统一安排,实行食盐产地集中加碘。
  储备盐、计划内蒙青盐和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作食盐的其他盐在碘缺乏病区销售时,必须由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食盐经营单位负责加碘。第五条 食盐加碘所需的碘剂由省医药部门调拨供应。购置碘剂的款项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供应本省的食盐加碘加工费用,由省财政部门拨款解决。
  食盐加碘用的碘剂不得转卖或者挪作他用。第六条 加碘食盐的碘含量,必须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的标准。第七条 负责食盐加碘的单位应当有专用厂房、设备和仓库,配备操作人员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到有检测、有记录、有标记,碘盐达不到规定的加碘含量标准不得出库、出厂(场)销售。
  碘盐应当实行包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密封、无毒、卫生的要求。第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碘盐列为重点运输物资,及时安排计划,按时运达。
  运输碘盐的车辆、船只、装卸工具和场地,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同载运输,严禁散装、散运。零售点进货时,必须使用专用周转箱(袋)。第九条 碘盐加工、批发单位和零售点应当保持合理的储存量,存放碘盐应当做到密闭、干燥、安全、卫生。碘盐应当有标记,碘盐和非碘盐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第十条 碘缺乏病区必须销售加碘食盐。在碘缺乏病区生产、加工并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盐的,一律使用碘盐。第十一条 碘盐的批发业务,由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的食盐经营单位经营。
  碘盐的零售业务,由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和经同级卫生、供销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零售点经营。
  碘盐的管理和经销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知识,对碘盐逐批进行碘含量的检测。
  必须保证碘盐的市场供应。第十二条 对经济区和行政区划分不一致的碘缺乏病区,按经济区划归口负责安排碘盐供应。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在碘缺乏病区贩卖非碘食盐;严禁将工业用盐充作碘盐销售;严禁挪用碘盐到非碘缺乏病区销售或者充作其他用途。第十四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病区范围,为碘盐加工、运输、经营和医药等部门提供计划依据;
  (二)对碘盐加工、运输、储存、销售、食用等环节进行督查和碘含量监测;
  (三)指导碘盐加工、销售单位开展检测,把好质量关;
  (四)监测碘缺乏病防治效果,提出改进意见;
  (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碘盐产、供、销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县以上地方病防治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设碘盐监督员。碘盐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持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件执行任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盐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在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追回已售出的食盐并负担补碘所需的费用;
  (二)罚款二十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责令限期改进;
  (四)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碘盐生产或者经销业务。
  罚款在五千元以上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全民补碘的国策~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全民补碘的大运动背景下,5亿碘充足人口的健康被完全忽视了。大城市和沿海地区本身属于轻度缺碘地区,人群膳食结构中蛋白质和富碘食物较其他地区多,全人群食盐加碘浓度有下调的余地。事实上,原中国医科大学校长滕卫平领导的科研小组从1999年开始,进行了一个为期5年的“碘摄入量对甲状腺疾病的影响”的项目,得出的结论显示:缺碘和富碘都会导致甲状腺疾病。2002年的“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滕卫平教授领衔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修改全民食盐加碘法规。 议案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了食盐加碘国家标准,下调了食盐碘含量的下限标准。同年的“防治碘缺乏病”日,国家提出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新方针。浙江大学医学院教授崔功浩说,中国营养学会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城市居民日均盐摄入量为11克,农村居民达到17克。这意味着,根据市面上多数碘盐中每克盐含碘20~50微克计算,中国人每天摄碘量达到了惊人的220~850微克,远远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划定的200微克/天的安全线。2009年5月,卫生部专门就碘盐问题紧急召开会议,决定在浙江、福建、辽宁、上海四地展开“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普查。普查提出的方针即“科学补碘,分类指导”。中国营养学会副秘书长杨月欣解释,“分类指导”就是指碘在食盐中的添加量应因地制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居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危害。
  坚持采取长期供应合格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消除碘缺乏危害。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碘盐定点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第四条 消费者对假碘盐或不合格碘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盐业主管机构举报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要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供应第五条 从事碘盐加工(含分装,下同)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定,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第六条 碘盐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卫生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场房、加碘分装设备、实验室及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加碘、检验技术人员;
  (三)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专业要求和健康要求;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第七条 碘盐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的含碘量(以碘离子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即加工厂(库房、批发点)、零售点、用户每公斤碘盐的含碘量分别不低于40毫克、30毫克、20毫克。
  碘盐的运输、储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严禁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食用盐市场。
  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第九条 经营碘盐批发的企业由市地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并取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报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条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盐业主管机构应将批准的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批发、零售的碘盐必须是小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第十二条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加工企业进碘盐,并在进货时取得加工企业提供的加碘证明。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批发企业进碘盐。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 对碘盐的卫生监督和监测实行分级管理。碘盐采样、监测方法按照《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的规定执行。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碘盐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管理碘盐加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的碘盐加工企业抽查监测。
  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重点监督管理碘盐批发企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碘盐加工、批发企业和生产、销售食品、副食品的企业定期监测。
  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碘盐批发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重点监督管理碘盐零售活动,对批发、零售碘盐和生产、销售的食品、副食品定期进行碘盐监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五条 在碘缺乏地区投放碘油丸或采取其他补碘措施,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医务人员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借消除碘缺乏病之名,以行政或经济手段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推销加碘食品和保健品。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碘盐加工、批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答:运输工具和场地需符合卫生标准,储存环节则要求防晒防潮,保持碘盐的品质。第十五条提及了碘盐加工和经销单位的储存管理,包括合理的库存量,碘盐与其他非碘盐的分开存放,以及费用的执行标准。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江西省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过程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有效预防碘缺乏病,保障公众健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_百 ...
答: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盐。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盐业主管机构)...

2017年碘缺乏病防治日是哪一天?
答:国家设立五一长假后,碘缺乏病防治日(5月5日)包含在了五一长假里,不便于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经过卫生部与碘缺乏病防治相关部委的协调,防治碘缺乏病日自2000年起改为5月15日。碘缺乏病防治日历届主题1994年5月5日第1届主题:碘盐与健康。1995年5月5日第2届主题:1995年基本实现全民食盐加碘。...

为什么要在食盐中加碘?
答:我国缺碘的情况比较普遍,防治碘缺乏病最适用、最经济、最根本的办法 就是食盐加碘。 采取食盐加碘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提高人体中碘的含量,预防 甲状腺肿的发生。通过食盐加碘,大脖子的病人现在已经很少见了,这都得益于食盐加碘的功劳。因而测定碘盐中微量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安莱立思推荐用碘离子选择...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答:第十二条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加工企业进碘盐,并在进货时取得加工企业提供的加碘证明。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批发企业进碘盐。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 对碘盐的卫生监督和监测实行分级管理。碘盐采样、监测方法按照《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

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章碘盐的供应
答:江西省实施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确保全民食用碘盐的供应是其核心内容。根据条例第十六条,全省范围内实行碘盐的强制性使用,各级政府有责任确保长期稳定供应。这是一项针对所有居民的公共卫生政策,旨在保障居民碘摄入量充足,预防碘缺乏病的发生。第十七条强调了市场管理,严禁非碘盐和不符合...

2017年5.15碘缺乏病防治日主题标语,2017年5.15碘缺乏病防治日主题标语...
答:碘缺乏病防治日宣传标语有哪些?我整理的2017年5.15碘缺乏病防治日主题标语,欢迎阅读!历届主题 1994年5月5日第一届主题为:“碘盐与健康”1995年5月5日第二届主题为“1995年基本实现全民食盐加碘”。1996年5月5日第三届主题为“全民食用合格碘盐”1997年5月5日第四届主题为“食用合格碘盐,严禁...

鞍山市盐业管理办法
答:(三)负责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检查监测;(四)受理盐业行政纠纷及盐业行政复议;(五)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盐业管理...

如何预防碘缺乏病
答:碘缺乏病预防控制的根本措施就是补碘。正常成人每日需要的供碘量约为150微克,人体对碘的储存能力有限。由于自然环境缺碘是长期存在的,因此补碘应遵循长期、微量、日常和生活化原则。补碘的措施主要有碘盐、碘制剂和富碘食品等。我国预防控制碘缺乏病的主要措施是普及加碘食盐。此外,在交通不便、居住分散、...

碘缺乏病的预防和治疗
答:所以说我们国家在1995年,20世纪的1995年1月1日就实行了一个办法,叫做“全民食盐加碘”,通过这个办法解决了现在我们碘缺乏病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再没有克汀病的孩子。我们省从1995年开始全民食盐加碘以后,就再没有过新克汀病人了,所以说吃碘盐非常重要,我们买盐的时候要到正规的商店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