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投稿:姜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市场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全民长期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碘盐生产、加工、储存和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六条 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碘盐的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 碘盐的生产实行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碘盐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条例》和《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领取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办碘盐生产、加工企业。第八条 碘盐生产、加工、经营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身体健康条件的要求。第九条 碘盐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生产。
  碘盐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碘盐,必须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下达的调拨计划销售给盐业公司,禁止擅自销售。第十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碘盐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碘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并附有合格证。
  禁止不合格的碘盐出厂(矿)。第十二条 碘盐出厂(矿)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碘盐包装物应当无害无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厂家制作。利用新的原材料制作碘盐包装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报批。
  禁止使用假冒、伪造的包装物灌装小包盐。第十三条 铁路、公路、水上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碘盐运输的管理,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同载、混装。禁止散装、散运。第十四条 碘盐批发单位应当保持碘盐正常销量2个月的库存;碘盐零售单位应当保持碘盐正常销量1个月的库存。批发和零售碘盐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脱销。
  碘盐与其他用盐应当分开存放,标志明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和卫生。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五条 碘盐的批发业务由盐业公司专营。
  未设盐业公司的县(市、区),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合理流向、就近供应的原则指定邻近的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地区,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划定的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凡需委托县以下其他单位代理碘盐批发业务的,必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六条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发放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经营。
  从事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一证一点,亮证、亮照经营。第十七条 盐业公司不得将非碘盐当作碘盐或者混装成碘盐销售;不得向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碘盐。第十八条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本供应区的盐业公司购进碘盐,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在核定的区域内销售。第十九条 禁止工业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对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和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组织供应。第二十条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碘盐,应当为有防伪商标的封闭小包盐。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碘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经营碘盐的活动提供条件,牟取非法利益。

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属于碘缺乏危害地区,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全面供应食盐加碘(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符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工碘盐必须保证满足市场需要。
  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日晒优质盐、日晒细盐和粉碎洗涤盐等优质产品及符合国家食用卫生标准的碘酸钾进行生产加工。碘盐出厂必须经质量检验并附有厂方的检验合格证书。第五条 碘盐的碘离子含量:生产加工过程中为50mg/kg,出厂时不得低于
40mg/kg,销售时不得低于30mg/kg,用户使用时不得低于20mg/kg。第六条 供应省内市场的碘盐全部加工为小包装。包装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第七条 本省食用盐市场全面供应销售碘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准进入食用盐市场。第八条 从事碘盐批发的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书面征得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 碘盐批发企业必须从碘盐加工生产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要保证有供应半个月的碘盐库存量,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保证碘盐不脱销。碘盐必须按照加工时间顺序进出库,缩短库存时间。第十条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其他用途盐的生产、运销管理,严禁非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禁止盐场向从事食用盐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销售非碘盐,禁止从事食用盐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盐场购买非碘盐。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盐业、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国家规定对从事碘盐加工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监督,维护碘盐生产、销售秩序,依法查处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二条 用非碘盐假冒碘盐销售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该产品价值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运输非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的,没收全部盐产品,并处以盐产品价值3倍的罚款。第十四条 对碘盐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均按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 盐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全民补碘的大运动背景下,5亿碘充足人口的健康被完全忽视了。大城市和沿海地区本身属于轻度缺碘地区,人群膳食结构中蛋白质和富碘食物较其他地区多,全人群食盐加碘浓度有下调的余地。事实上,原中国医科大学校长滕卫平领导的科研小组从1999年开始,进行了一个为期5年的“碘摄入量对甲状腺疾病的影响”的项目,得出的结论显示:缺碘和富碘都会导致甲状腺疾病。2002年的“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滕卫平教授领衔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修改全民食盐加碘法规。 议案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了食盐加碘国家标准,下调了食盐碘含量的下限标准。同年的“防治碘缺乏病”日,国家提出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新方针。浙江大学医学院教授崔功浩说,中国营养学会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城市居民日均盐摄入量为11克,农村居民达到17克。这意味着,根据市面上多数碘盐中每克盐含碘20~50微克计算,中国人每天摄碘量达到了惊人的220~850微克,远远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划定的200微克/天的安全线。2009年5月,卫生部专门就碘盐问题紧急召开会议,决定在浙江、福建、辽宁、上海四地展开“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普查。普查提出的方针即“科学补碘,分类指导”。中国营养学会副秘书长杨月欣解释,“分类指导”就是指碘在食盐中的添加量应因地制宜。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盐产品(...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答: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划定缺碘地区(简称缺碘地区)的任务,经政府批准后,需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备案。缺碘地区的碘盐供应具有优先级,除了高碘地区,全国逐步实行全民碘盐供应。对于行政区域与经济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碘盐的供应需通过...

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章碘盐的供应
答:江西省实施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确保全民食用碘盐的供应是其核心内容。根据条例第十六条,全省范围内实行碘盐的强制性使用,各级政府有责任确保长期稳定供应。这是一项针对所有居民的公共卫生政策,旨在保障居民碘摄入量充足,预防碘缺乏病的发生。第十七条强调了市场管理,严禁非碘盐和不符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3)《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5)《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3、将《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的“《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 修改为“《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承担重要职责。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章的条款,这些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食盐碘化处理及其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包括碘盐的生产和市场管理,以确保碘化处理的效果。具体来说,第二十一条规定,这些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碘酸钾生产企业和...

畜牧用盐是否适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答:陕西省全面实施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中,第七章涉及了相关附则内容: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畜牧养殖领域将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动物饲料中碘元素的合理添加。第三十六条阐述了具体实施中的问题处理: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条例在实际操作中...

对未经批准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擅自从事碘盐批发、销售业务的行为,会...
答:陕西省实施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 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从事批发、销售的,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勒令停止,没收违法碘盐和所得,可能处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碘盐加工、批发企业若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将被...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答: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

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生产、运输、购进、销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安排下,按照职...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