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

作者&投稿:阳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志愿服务是长期开展的学雷锋活动的发展和延续,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独特的传统优势,近年来,昆明市志愿服务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文明办、民政、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单位组成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和协调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明办。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服务。

  第八条每年3月5日为昆明市志愿服务日。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九条 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登记成立,在同级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组织、指导、协调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行业性志愿者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 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

  (二)(二) 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三)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把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质量作为表彰志愿者和志愿者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身体状况、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等条件相适应,并征得志愿者的同意。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与志愿服务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七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以及必要的保障;

  (三)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拒绝从事超出承诺范围的志愿服务;

  (五)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时,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帮助;

  (六)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十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志愿者组织管理,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第二十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倡在帮弱助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文明创建、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突发事件的受难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委托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需要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者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有损身体健康;

  (二)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三)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应急救援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告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为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办理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工作;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人身伤亡的志愿者或者遗属;

  (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

  (六)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志愿服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优惠。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评选表彰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志愿者协会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及境外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到本市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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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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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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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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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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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和资源,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

志愿服务条例于什么时候实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制定《条例》是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根据《条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

志愿服务条例的原则
答: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一是确立基本原则。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二是明确管理体制。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什...
答:法律分析: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一、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3)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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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2.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提供便捷服务。14. 省、省辖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协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志愿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志愿者可以享受待遇有:1、发放生活补贴,并办理服务期内的养老、医疗、工伤社会保险;2、服务期间视为工作年限,计算工龄;3、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免试入读成人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期满三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成绩加10分,当年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可报考省市县乡公务员四级联考招录中限定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的职位,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