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作者&投稿:师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倡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表彰。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七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一)举止文明,用语礼貌,着装得体,不在公共场所喧哗、粗言秽语、袒胸赤膊;

  (二)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使用公共设施自觉排队,不插队;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

  (四)观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或者参加群众性活动,服从管理,遵守秩序,保持现场整洁;

  (五)开展健身、娱乐、集会、庆典、宣传、经营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控制时间和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爱护公交站牌、充电桩、路灯、消防栓、宣传栏、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七)遵守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礼仪规范;

  (八)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起哄;

  (九)其他公共秩序行为规范。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三)减少垃圾生成,实行分类投放,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不随意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违反规定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八)不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

  (九)不随意张挂、张贴、散发、喷涂广告;

  (十)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十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或者呼吸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十二)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安全秩序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不抢占、霸占座位,不妨碍安全驾驶;

  (三)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车辆规范停放、停靠,不占用、堵塞通道和专用停车泊位,不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不非法揽客、无故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搭载其他乘客;

  (六)驾驶车辆行经路口、人行横道和积水、泥泞、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七)驾驶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拨打、接听手机,不闯红灯,不超速、逆行,不随意穿插、掉头、倒车;

  (八)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九)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加装车篷;

  (十一)不丢弃、侵占、损坏共享车辆;

  (十二)其他交通安全秩序行为规范。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出来啦,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哪些规定~

养成好习惯,平时做到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过马路不闯红灯,开车专注,不开小差。

以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一小切口,解决建设文明幸福现代化的大问题。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共同构成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形成践行条例的良好氛围,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持续提升支持服务经济发展的文明服务水平,让文明的“软实力“成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

国家公职人员什么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答: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自律、奖惩并行的原则,发挥公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新时代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条例中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什么的原则
答:《条例》中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2018年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条例。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以人为本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报告
答:各地各部门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领导学、原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习的浓厚氛围。 2.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禁止不文明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答:《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中明确规定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包括: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香口胶渣、塑料制品等废弃物;(二)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随意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三)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损坏公益广告;...

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答: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