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求这一行政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作者&投稿:康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本案应以B区的市公安局为被告。
  参见【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分析如下:
  因为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因此甲在“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那么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被告。
  2.对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以下几个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没有查清事实就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违法。
  见: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行政处罚前,没有告诉关某(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等,实属违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关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进行态度罚。
  很明显,进行了态度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在对关某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并且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是当场填写,而本案中,执法人员却直接给关某一张打印的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的行政机关主体不合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只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内部机关。不得以这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1)吴某无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因在于:对公民行政处罚在50元以上都应该使用普通程序,而不是使用简易程序来当场做粗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有以下几点违背了违法行为:
  第一:没有当场交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见题目中“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区工商局领取,”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当场交纳罚款。(44条),也不符合当场要求缴纳罚款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不理不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救济途径: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两个救济手段,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1)该市检察院可以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即是作出土地使用权归自所有。
  因为是对市政府作出的一个行政裁决表示不服,应该是要寻求法院来予以变更市政府的裁决,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的一个判决。
  2)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原因在于:被告(市政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不适宜什么审理呢?行政相对人是市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3)诉讼参加人:市政府、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诉讼地位:市政府(被告)、市公安局(诉讼第三人)
  、市检察分院(原告)。

  各自如何参加诉讼:
  市检察分院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政府是以应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公安局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因为没有把当事人限定在除了公、检、政府以外的机关予以规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1,复议机关做法不合法,因为执法局提交的应是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责任主体是执法局。
3、其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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