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5修正)

作者&投稿:叱干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第三条 青岛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管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市政、交通、工商行政、园林绿化、房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第六条 鼓励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鼓励单位、个人依法经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必须适时进行清洗、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第九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条 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塌陷破损的路面,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第十二条 市区经批准占用道路的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应按划定的范围设置,并保持摊位整洁,车辆摆放整齐有序。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毒灭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临街的要设置围挡。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第十四条 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应在2日内清除,不得积存。第十五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及雕塑等,应与周围环境谐调,及时修饰,保持完好、整洁。
  不得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第十六条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要及时撤除。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火车进入市区、轮船进入港区,禁止向铁路两侧及港区海域倾倒废弃物。
  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四区所辖农村除外);进入其他县级市、区的城区,应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第十八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第十九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四区所辖农村除外),除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饲养鸽子、狗,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和街道民办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居住小区,由民办保洁队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周围的清扫保洁;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园、街心花园、绿化带、花坛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近海岸边水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责任单位负责清理漂浮废弃物。
  实行划片分工的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检查督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保留《青岛市秘密文件管理办法》等173件市政府规章。

  附件:1.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6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6]122号)

  说明:“门前三包”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已不适用。

  序号:2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月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6号)

  说明:现执行省政府修正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序号:3

  规章名称: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2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95号)

  说明:现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序号:4

  规章名称: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43号)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序号:5

  规章名称: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0月27日市政府批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青标计[1989]124号)

  说明:现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序号:6

  规章名称:青岛市政务查办工作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序号:7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0]207号)

  说明:现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序号:8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 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序号:9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8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185号)

  说明:现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序号:10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03号)

  说明:现执行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序号:11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71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序号:12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5月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76号)

  说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已作重大调整,该规定已不适用。

  序号:13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日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序号:14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107号)

  说明:现执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序号:15

  规章名称: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16日发布(青政发[1992]36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序号:16

  规章名称: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三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并达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一)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按照规定实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扫保洁;(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不含通过居住区的城市道路),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四)集贸市场(含早夜市)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六)河道、近海岸边及水域,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和清理漂浮废弃物。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必须采用机械化清扫保洁方式。第三十五条 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并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第三十六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者委托清运,并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清运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做到日产日清。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第三十八条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三十九条 开挖道路或者进行工程建设,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时,施工单位必须与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协商清运办法,不得积存。第四十条 城市粪便实行统一管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公共厕所和居民公用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单位厕所的粪便,必须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粪便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第四十一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二)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清运;(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其他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第四十二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必须遵守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可以严于规定的规范和标准。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卫生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四、...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答:法律分析:《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
答: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城市应在集中领导下,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小城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市区、近郊区范围由福州市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修正)
答: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答: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依照《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