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罪不诉案例看10个无罪辩护要点

作者&投稿:韦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梁汉律师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作了第一次修正,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本罪的法定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

上述立法的变化,说明国家已经深刻认识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对其适用也必须设置最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否则将不利于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笔者从20起存疑不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提炼出的10个无罪辩护要点,以期对律师同行辩护该罪提供些许帮助。

一、互换信息为0条,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9〕66号;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QQ群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或与其他行业的公司交换各户数据,用于对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推销律师咨询等相关服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不起诉人与他人互换信息条数为0条。

二、方某某根据同案犯安排,仅为其保存、发送来源于其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39号;

三、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在明知基础上加入犯罪集团。

参考案例:昆检诉刑不诉〔2018〕39号;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卞某某主观上明知张某某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加入成为犯罪集团成员的事实,同时因获利情况及查询信息数量未查清

四、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均未到案,相关数据为调取,买卖信息及获利情况无法查证属实。

参考案例:检诉刑不诉〔2018〕41号

因公安机关认定的购买公民信息的范某政、秦某曼、旭日东升、拉齐娜汪炎、愚先生等人均未到案,相关转账记录及发送的文件信息的后台数据也未调取,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上述五人买卖的是否为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的数量及获利情况,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孙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1.2万余元的事实无法查证属实。

五、只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出售约1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且在案证人证言仅证实被不起诉人获利4500元,未达到立案标准。

参考案例: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18〕11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虽然对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但除被不起诉人供述外,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能够起诉意见书中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出售约1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定自然人及信息数量的证据,尽管有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买卖公民个人的姓名及电话的个人信息并获利4500元的事实印证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但因无法确定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和数量,非法所得的金额又未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六、主犯构成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犯构成该罪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因杨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开办的**商行和**科技公司,陈某某系**商行和**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有帮助陈某某销售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激活的手机电话卡。因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杨某某和陈某某涉嫌共同犯罪,杨某某起辅助作用,因为认定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因此,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七、被不起诉人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不清,获利不明。

参考案例:淮检诉刑不诉〔2018〕44号;淮检诉刑不诉〔2018〕45号;淮检诉刑不诉〔2018〕46号;津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19〕96号;君山区院公诉刑不诉〔2019〕9号;

八、利用他人身份证激活并销售电话卡数量不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无证据证明。

参考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旌检公刑不诉〔2017〕93号;

陈某某供述利用他人身份证激活并销售的电话卡数量不清;陈某某、杨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向他人贩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陈某某贩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发所得无法计算且无证据证明。

九、缺乏电子数据,不足以证明非法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来源及数量。

参考案例: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8〕147号;莒南检公刑不诉〔2019〕126号;

现有证据缺乏电子数据支撑,不足以证明高某某非法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来源及数量,故证实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中非法侵犯公民信息罪的证据存疑

十、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不明。

参考案例:三检刑不诉〔2018〕72号

第一,台州**品牌推广有限公司原有的;二是拓展部工作人员通过自身个人途径获取的;三是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的。查证属实的台州市冶矿机具厂等4家企业7.51万元究竟是通过上述三个来源中的哪一个联系推销成功的,在案证据无法确定。第二,移送的陈某某电脑硬盘数据中,发现名为“台州总库”的文档,系购买的客户资料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侦查机关没有提取到,在“台州总库”文档中没有找到台州市**机具厂、临海市**化工有限公司、温岭**鞋厂、台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相关信息。第三,台州市冶矿机具等4家企业在互联网上建有网页推广自己的业务,在企业的网页上载有企业人员的联系电话。

~

传播别人的身份证照片犯法不
答:按相关法律规定,泄露别人的身份证信息违法,当事人会依法被法律追究。恶意透露别人身份证信息是违法的。需要注意的是,侵犯了肖像权,但不等于犯罪,具体的还要根据对方的目的来确定。如果对方是为了盈利而这样做的话,有可能会构成犯罪。法律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公民发现身份证信息被泄露和传播...

单位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推广应如何惩处
答:合法经营的单位为其他企业提供营销推广等服务,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法律规定被定罪处罚的单位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

贩卖个人信息多少条可立案
答:随着我国刑法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等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也可以更好的确保人们的个人信息不会泄露,但是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实践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难免会出现一定的漏洞,作为普通人一定要引以为戒。倒卖个人信息罪怎么判刑 网上售卖个人信息的量刑:1、行为人网上售卖个人信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

买卖微信号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会构成犯罪?
答:当出现诱骗他人添加微信账号,这种获利的行为会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在裁判的时候主要的关键点就是诱骗特定的对象,在网上添加微信账号,这就属于犯罪,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构成犯罪的,所以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责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在2020年10月的时候就有这样的一个案件,因为...

买卖手机号构成什么罪
答:买卖手机卡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以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倒卖实名手机卡的行为,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能构成犯罪:...

贩卖手机卡立案标准
答:3. 倒卖手机卡包含的个人信息达五十条以上;4. 违法所得达五千元以上;5. 数量未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有关数量标准。贩卖手机卡的立案标准是:在贩卖手机卡后,将其购买手机卡人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布,涉嫌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侵犯公民信息罪被抓进去,现在取保候审了,接下来会判实刑?
答: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

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公安机关哪个部门举报
答: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即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
答: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活动,有...

电话号码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答:1.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253-1条,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