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井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二)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和使用;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与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
  对保护公路路产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第八条 禁止移动、损坏、破坏公路界桩、界碑、保护构造物、管理标牌、排水设施。禁止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第九条 在中小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挖砂石、修筑堤坝等作业;禁止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线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取土、采石、爆破、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侧开山、采矿、伐木或者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第十条 对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扣留作业工具或违法占道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 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向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可能妨碍公路畅通、行车安全的,还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非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确需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
  (四)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管理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五)砍伐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的;
  (六)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履带车或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
  (七)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不得影响公路建设规划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实施经批准的行为,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或公路路产占用费,并按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各项义务。超限运输单位,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路产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拆除、扣留作业工具或者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单独责令违法运行的车辆,就近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征得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二)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和使用;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与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
  对保护公路路产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以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第八条 禁止移动、损坏、破坏公路界桩、界碑、防护构造物、管理标牌、排水设施。禁止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第九条 在中小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挖砂石、修筑堤坝等作业;禁止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线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取土、采石、爆破、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侧开山、采矿、伐木或者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第十条 对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扣留作业工具或违法占道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 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向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可能妨碍公路畅通、行车安全的,还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非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确需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
  (四)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管理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五)砍伐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的;
  (六)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履带车或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
  (七)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不得影响公路建设规划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实施经批准的行为,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或公路路产占用费,并按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各项义务。超限运输单位,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路产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拆除、扣留作业工具或者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单独责令违法运行的车辆,就近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路政管理规定(2016修正)
答:(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修订)
答: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等公路路域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答: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领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部门进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答: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的路政管理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
答: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第四条 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答:颁布后或者在公路修建后修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修建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违章修建者负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前或者在公路修建前修建的建(构)筑物,修建者应逐步拆除,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偿。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修订)
答: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答: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时,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六条 临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