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如果数家商业企业联合起来,进行价格串通,从而排挤竞争对手,这种做法违反了哪部法的规定? 结合工作生活的例子,谈谈你对公司企业中存在的道德,规章制度的...

作者&投稿:耿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
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 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价格法》
《价格法》
《价格法》

《反垄断法

价格法。

半自动

面对竞争对手的压价,该怎么办~

有竞争才能更激发自己的潜力,加油

  商业企业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一)商业企业营销价值观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在商业企业中理念与价值观决定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与营销行为。在我国部分商业企业中,其价值观既反映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也沾染了西方拜金主义思
  潮,还表现出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价值观紊乱”现象等。具体地说包括:(1)利己主义价值观。商业企业的营销行为是“利己”与“利他”的结合。我国不少商业企业有“极端利己主义”倾向,并表现为“唯利是图”、“损人利己”、“见义忘义”等。(2)拜金主义价值观。商业企业在经营中不是顾客至上,而是金钱至上,权钱交易,贪图个人享乐等。这些腐朽的价值观导致企业商业道德的沦丧,加剧了商业中的尔虞我诈、假冒伪劣、恶性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等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道德观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商业企业价值观处于“紊乱”阶段。不少商业企业价值观存在不健康因素。
  (二)商业企业营销竞争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竞”的繁体“竞”是“二兄并立”,争(争)是“两只手同时扯一件东西”,竞争则是对立双方为了获取他们共同需要的对象而展开的争夺、较量。在我国商业企业竞争中的存在以下不道德的问题:(1)产品竞争中的不道德问题,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仿冒他人企业名称等。(2)价格竞争中的不道德问题,如压价排挤竞争对手;限制价格;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等。(3)销售渠道竞争中的不道德问题,如:吃回扣;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等。(4)人才竞争中的伦理问题,如:员工“跳槽”;企业炒员工鱿鱼;人才流失等。(5)信息竞争中的伦理问题,如:侵犯商业机密;散布虚假信息;侵犯知识产权;软件盗版问题等。
  (三)商业企业营销策略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商业企业营销策略中存在的不道德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品质量问题,如: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经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经销对顾客有害的商品;经销对环境及社会有害的商品等。(2)商品定价中的问题,如: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与价格战;谋取商业暴利等。(3)商业广告中的问题,如:诈骗性广告,包括无中生有,过于夸大事实,设置圈套,误导消费者;失真广告,包括名不符实,广告设计失真;广告发布频率过于频繁等。(4)人员推销中的问题,如:强制推销;捆绑式推销;欺骗性推销,如传销;推销人员不诚实,花言巧语;盲目上门推销等。(5)销售促进中的问题,如:不合理的打折、赠券,低价倾销伪劣商品等。(6)公共关系中的问题,如:夸大宣传;处理消费者、社会关系失当;通过各种途径蒙骗消费者等。(7)渠道中的问题,如渠道冲突,经销商与渠道成员互相拖欠债务等;(8)服务中问题,如:服务承诺与服务合同不一致;服务品质不一;服务态度的不良;服务人员素质低下等。
  (四)商业企业营销中的浪费与环境保护问题
  市场营销在促进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浪费问题。主要包括:缩短商品的生命周期,鼓励或诱导使用新产品所导致的浪费;通过增加广告、促销费用提高商品知名度从而提升商品价格增加了消费负担;各种捆绑式促销,诱导消费者购买过量或闲置不用的商品;商品流通中的浪费等。另外,商品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报废品的污染、包装污染、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所导致的污染等。尽管以生态为导向的绿色产品、绿色营销、绿色消费已经引起消费者及全社会的关注。但市场营销所引发的环境保护问题依然不容忽视。

跨国公司在我国合资独资化浪潮的原因和应对策略
答:“天下没有不散的建席”,中欧工商管理学院的宫惠民说,“任何一家有着雄厚实力和丰富经验的业界巨头,尤其是已经成功在中国站稳脚跟的跨国公司,都想及早走向独立,换来自由身,独享巨大的利润空间。跨国公司在熟悉了中国市场后,利益的驱动加速了跨国公司与中国本土企业的‘婚姻’走向终结,‘利益’决定了‘离异’。” 我...

请教达人 企业管理概论 的一些问题!谢谢
答:例如: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按照企业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等。 2、简述市场营销组合策略的内容。 营销组合指的是企业在选定的目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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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什么是联合贷款联合贷款是由两家或数家银行一起对某一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联合贷款的金额一般小于银团贷款,组织形式比银团贷款简单,没有主牵头行和牵头行之分。一般只有一家银行担任代理行,负责同其他银行的联系,并对贷款进行管理。联合贷款也不采用公开发函邀请其他银行参加银团,而只是几家银行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