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服务公开招标可以期限3年一年一签合同吗 劳动合同第一次签了三年的,期满后续签可以签一年的吗

作者&投稿:都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可以的。

从法律上来说,签订多长时间都是合法的,都是可行的。从长远利益上来说,越对员工越认可,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越长,留住人才,安心工作。一年一签,容易出现违法情况,比如签订两次后,第三次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容易出现对方借口不给买保险的情况。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2008.1.1生效,2008.1.1之后如果用人单位两次跟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只要劳动者本人愿意,用人单位必须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1.1日起,1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超过1年仍然不签订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合同一年一签并不代表合同期限为一年。

在合同中会约定合同期限即合同的起止日,按合同的起止日期认定合同的年限;一年一签合同有时是为了合同条款的变更而特殊约定的合同确认方式,比如劳动合同的岗位变化,租赁合同的租金的调整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读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



《合同法》本身没有规定,涉及招标的只有第172条写明了“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27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根据我国《招标法》的规定,未对此作出具体要求,双方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行约定。

合同法未做这样的规定,遵循自愿原则,你可以接受或者拒绝。

一年合同期未满,可以再签一个三年合同吗?~

可以!


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重要规定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与《劳动法》相比有较多新的规定。

一、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工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2、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关于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几种情形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1、在用人单位连续干满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除非员工不愿意续签;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这个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以前的不算。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予签订的,自应当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三、关于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1、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具体区分:合同期不满3个月的没有试用期;合同期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期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2、《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少于期满后工资的80%,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员工承担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须承担违约金只有两项:

1、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员工没有干完约定服务期的,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2、员工泄漏商业秘密和泄露与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合同不得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



五、关于竟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竟业限制的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一般的员工没有竟业限制的规定。

竟业限制的补偿费用,需在竟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



六、关于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1、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的:员工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可与单位解除合同;员工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员工只要按这种程序,就可解除合同,不需有解除合同的理由。这种离职,单位不需支付补偿金。此类离职,只要员工不存在前述需承担违约金的两种情形,员工就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若员工因为其他的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就不能一走了之,该赔偿的还是要赔。

2、因单位没有履行某些法定义务,员工提出辞职的:如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发工资,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等,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这种离职,单位需支付补偿金。

3、值得注意的一条新规定:单位没有为员工交社会保险的(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之前没有相关规定。



七、关于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应补偿的情况:

1、正常合同期满的,应按工薪年限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以前没有此项补偿;

2、用人单位想解除合同,与员工商量后解除的,应按工薪年限补偿;

3、用人单位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应按工薪年限补偿;

4、企业裁员,应按工薪年限补偿;

5、企业解散的关闭、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按工薪年限补偿;

补偿标准: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月工资若超过当地设区的市公布的上年度工资的三倍的,不得超过三倍标准。







《劳动合同法》是继1995年《劳动法》之后,我国劳动领域最重要的一部国家立法。它的一个最鲜明的特点,就是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些措施主要有:

(一
)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

实践当中,不少企业,特别是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地区的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严重。其目的就是想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让劳动者即使在权利受侵害时,也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主张权利。

对于这些行为,近年来,劳动行政部门的规章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已采取一些应对的措施,例如事实劳动关系也会受到法律保护等。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采取三项措施:

1、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只要有事实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即产生。书面劳动合同主要起证据作用。

2、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面对这些措施,那些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今后一定会“三思而后行”。

(二)规范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短期化是我国劳动领域日益严重的现象。据各种调查资料显示,现实中大多数劳动合同,期限仅有一年,甚至半年、三个月。这种现象的结果,增加了劳动者就业的不稳定,不利于劳动者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应对这种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法》主要采取了以下两条措施:

1、鼓励用人单位续签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扩大《劳动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其中特别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违纪违法情况,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规范试用期制度。

滥用试用期用工是近些年我国不少企业的常见现象。对于滥用试用期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主要采取三项措施:

1、严格限定试用期的期限。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规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现实中常见的试用期工资为正常工资的7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除了有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规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较大变化,相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文本将是一个新的面貌:

1、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例如: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条款;工作地点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社会保险条款;职业危害防护条款。

2、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条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纪律将是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事项,无须由单个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在合同中约定。(2)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他任何情况,企业都不得再约定违约金。

上述条款的增加和取消,进一步突出了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特别是违约金条款、合同终止条件条款的取消,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自由和职业稳定性大有帮助。

(五)规范劳务派遣。

近些年来,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这种用工形式已经成为一些企业逃避责任的重要途径。针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混乱状况,《劳动合同法》主要做出以下几点规定:

1、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应当依照公司法,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给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3、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法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现实当中,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常常出现踢皮球、推托责任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侵害,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述规定亮相的《劳动合同法》,堪称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劳务派遣的国家立法,毫无疑问将会对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六)规范集体合同。

国际经验表明,集体合同制度是增强劳动者的博弈能力,确保劳资关系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推行以来,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运作的效果一直不尽人意。针对这一现实,《劳动合同法》从制度层面做了一些改进。

1、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职责。《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七)加强维护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与《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也有不少直接加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新规定。例如:1、法律吸取一些地方法规的经验,规定了竞业限制,以利于用人单位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2、法律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该法实施后,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为防止企业等用人单位对新法的实施不适应,《劳动合同法》97条规定了一些过渡性条款。例如,在本法施行前已经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即使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相一致,只要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就可以继续履行。这些过渡性条款,为企业执行这一法律设立了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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