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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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私营企业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第六条 私营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
  一、开业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开业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
  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资金证明;
  管理、技术人员名册;
  部门审批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其他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
  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完税证明;
  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营业执照;
  企业转让协议书;
  其他有关登记材料。
  三、日常监督管理材料:
  《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其他年检材料;
  违法违章记录材料、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
  营业执照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
  《私营企业复业报告书》;
  停业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其他监督管理材料。
  四、其他材料: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专利产品及获省、部级以上名优产品称号的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各种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加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凭证的复印件;
  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人员应将在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送交时应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送交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第九条 接收的档案材料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净。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或自然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第十一条 根据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编页顺序,分别填写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其他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监督管理材料目录和私营企业其他材料目录。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装订成卷。并把每类首页加盖档案戳。注明案卷号及目录号,装入档案盒。并按行政区(16位)流水号(6)位编制档案号。 
  归档材料中如有文件、材料说明,均应填写在备考表内。同时,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归档时间填写清楚。
  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定期订到卷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音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第二章 档案的建立第四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
  (一)开业登记材料。指申请书、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三)停、歇业登记材料。指申请停、歇业报告,申请停、歇业后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
  (一)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有关业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给发照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室归档。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后,应按个体工商户从事的行业、分布区域、组织形式、开业年度等项目分类编排归档顺序,填写检索卡片、档案目录登记簿。
  每户档案内,要有收进的文件、资料和证件的目录。
  临时经营户的档案,要单独存放、编号。第三章 档案的利用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借阅档案,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第十一条 对违反档案借阅制度,擅自修改涂抹、标注、抄录、转借、复印、抽调、销毁档案内容的,要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查询档案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外)。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档案要妥善保管。档案室要有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
  个体工商户被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其档案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第十四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档案要严格遵守档案保管、档案借阅、档案员职责等制度。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档案管理机关对需要移交给档案管理机关的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共同确定移交档案的种类、日期等事宜,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六条 保管期限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分为永久、长期、短期。
  (一)永久性档案保管期在50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入永久性保存档案。
  1、生产在全国或国际上有声望的名、优、特产品的个体工商户;
  2、获得国家、国际发明奖或取得专利的个体工商户;
  3、年创汇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4、户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或是当地户均注册资金50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5、年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或是当地户均年营业额50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档案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永久性保存的档案。
  (二)长期性档案保存期为16-50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入长期性保存档案。
  1、户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或是当地户均注册资金20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年营业额或收入连续三年超过20万元或达到当地同行业年户均营业额30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团体的委员或连续三年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档案管理机关认为应长期保存的档案。
  (三)除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外,均为短期保存档案。短期档案保存期在15年内。

【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管局
【颁布日期】 1993/08/23
【实施日期】 1993/08/23
【内容分类】 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文号】 工商个字(1993)225号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私营企业档案材料,保护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发利用档案资料,为私营企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管理私营企业档案,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由核准登记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私营企业档案按户建档,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私营企业分支机构的档案在该企业档案中单独立卷。

异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在经营地单独建档。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立卷与归档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档案材料由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组成:

一、开业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开业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协议书;

申请人及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

资金证明;

管理、技术人员名册;

部门审批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其他登记材料:

《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

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完税证明;

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营业执照;

企业转让协议书;

其他有关登记材料。

三、日常监督管理材料:

《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及其他年检材料;

违法违章记录材料、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

营业执照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

《私营企业复业报告书》;

停业申请书、合伙人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其他监督管理材料。

四、其他材料: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专利产品及获省、部级以上名优产品称号的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各种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加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凭证的复印件;

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人员应将在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送交档案管理人员。送交时应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并办理送交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

第九条 接收的档案材料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净。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的形成时间或自然顺序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根据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编页顺序,分别填写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其他登记材料目录、私营企业监督管理材料目录和私营企业其他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装订成卷。并把每类首页加盖档案戳。注明案卷号及目录号,装入档案盒。并按行政区(16位)流水号(6位)编制档案号。

归档材料中如有文件、材料说明,均应填写在备考表内。同时,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归档时间填写清楚。

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定期订到卷内。

第十三条 填写私营企业档案检索卡片,建立私营企业档案检索系统。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各卷档案材料按“开业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监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的顺序合订为一卷,原各卷档案目录不动。





注销登记后的私营企业档案应单独存放并建立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档案检索系统。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为永久性保管档案。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私营经济管理业务和档案管理业务,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档案要有专门装具,并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光(紫外线)、防尘等设施。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声像档案应根据其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并作记录。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积极查找,写出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逐步实现私营企业档案的计算机管理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私营企业档案,须持有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经档案管理人员及主管档案的处(科、股)长同意后,方可利用。

复制的私营企业档案材料,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加盖证明章。

第二十二条 查阅私营企业档案应有专门场所,并注意监护。私营企业档案利用者不得修改、污损、标注、撕拆、抽调、散失、销毁和转借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档案存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私营企业档案材料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或公民利用私营企业档案,应支付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档案的卷皮、卷盒、目录页、备考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705—88》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私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私营企业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

什么是私营企业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民营企业是什么意思
答:私营企业是指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_百度...
答: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私营企业和私有企业有什么区别?
答:私营企业和私有企业没有区别,即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由哪个部门监管
答:工商局私营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现代公司制度称,民营企业是企业组织,独立经营,负责自己的利润和损失。它不需要由主管部门管理。 民营企业的主管单位在哪里。1.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的经济调查部门报告或报告,或通过网络报告平台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微博。2.向各行各业的主要监管机构报告。例...

请问大家,国营单位、民营单位、私营企业的区别?
答: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

到工商局打印我公司的档案,需要带什么资料吗?
答:到工商局打印公司的档案,需要的资料:一、公司工作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二、公司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复制本公司的登记档案(含《公司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可查阅、复制本公司的登记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