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作者&投稿:劳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
  0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86]工商80号   1986.3.31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1987.2.1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71号   1987.4.6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   1987.12.9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41号   1988.3.7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98号   1988.6.11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1988.9.20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   1988.1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1988.12.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78号   1989.4.24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7.14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第22号   1990.2.6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9号   1990.3.12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66号   1990.3.20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第80号   1990.3.29
  018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52号   1990.6.6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工商[1990]第154号   1990.6.6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第163号   1990.6.8
  02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099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81)工商总字101号 1981.7.10
  1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85)工商262号 1985.12.20
  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5)工商263号 1985.12.21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86)工商13号 1986.1.16
  1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工商标字(1987)第20号 1987.2.6
  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7)第101号 1987.5.13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8号 1988.1.14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9号 1988.1.14
  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10号 1988.1.14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 1988.9.15
  1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52号 1989.3.2
  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59号 1989.3.14
  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
  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 1989.9.22
  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 1989.10.22
  1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 1989.10.26二、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0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同外国企业有业务活动的我国企业及早办理登记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53号 1980.5.20
  002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的通知
  (80)工商总字135号 1980.10.30
  003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80号 1980.12.4
  004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登记收费的规定
  (81)工商总字第24号 1981.2.16
  005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的补充通知
  (81)工商总字第60号 1981.4.22
  00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59号 1981.4.24
  00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81)工商总字第159号 1981.10.6
  00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属进出口或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办理登记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77号 1981.10.20
  009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交纳登记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82)工商总字第15号 1982ϼ

一、对《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删除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对《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个人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对《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先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依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四、对《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同时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五、对《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作出修改
  (一)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06〕21号)
  2.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16号)

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答:经2001年12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国家旅游局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 附: 国家旅游局第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国家旅游局1998年5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
答:市政府法制办就“三统一”制度进行具体布置和业务培训,明确法规科具体负责,并为建立“三统一”制度,对市直各部门制定文件的主体编制了登记代号并下发了文件,就统一公布制度的落实,与市政府办和市信息化办进行联系。市政府制定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采用了首个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答:扣押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8.6.2541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4.154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10.3.154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2000.06.1644...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文号说明1关于修改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 津政发〔1998〕36号 被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间发布的237件规章和7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63件规章和37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第一批63 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及《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本委发[2003]6号),市政府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13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目录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1 本政发[...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失效
答:(国办发[2005]62号)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54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决定的引发日期为2006年6月23日。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哪一年失效的
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54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一、废止的规章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此,该规章应当于2006年6月23日后失效。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五条 (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