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1修正)

作者&投稿:谭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发现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教规,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宗教团体应当引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场所内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做好治安、消防、卫生等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场所安全责任人。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居住人员管理档案。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燃香、燃烛等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不得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燃烛点。第十四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等活动。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第十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由相应的管理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无偿调用。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删去第二条。二、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发现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六、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宗教团体应当引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为场所安全责任人。”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居住人员管理档案。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燃香、燃烛等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不得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燃烛点。”十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十五、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十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十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十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由相应的管理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无偿调用。”十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二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删去第二款。二十一、删去第二十五条。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进行公共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第六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履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举产生,并报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教规,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场所内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做好治安、防火、卫生等工作。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年度检查。第十四条 信教公民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前款所称的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内拜佛、诵经、礼忏、斋醮、受戒、祷告、礼拜、讲经、讲道、受洗、弥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份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十六条 除举办日常宗教活动外,组织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30日前,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宁波市以外的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市宗教团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经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主持宗教活动的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经市宗教团体审核,并由市宗教团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卜卦、算命、看相、驱鬼治病等活动。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公民和团体自愿捐献的财物。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用。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其所属的宗教团体领取证书。

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答: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登记,由其管理组织持前条批准文件、有关资料和申请书,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宗教活动场所,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答: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园林风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维修、扩建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和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规定
答:民族团结、社会公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3、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什么管理
答: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辽宁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答: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实行定员管理。具体定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宗教事务的部门与市宗教团体商定。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林、牧业生产活动,举办工业...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
答:(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条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

上海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答:(一)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二)该场所的历史和现状资料;(三)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证件;(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的具体程序,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执行。第六条 (管理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本市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本市信教公民等三人以上组成...

兰州市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答:宗教团体应当依据各自章程的相关规定按时换届,不得无故提前或者推迟换届;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者推迟换届的,应当征得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答:(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三)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存档。法律依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要什么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答:2019年11月20日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